第B8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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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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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麻抢卖淫女 二审减刑惹争议
争议焦点在于卖淫女接客的住处是“户”还是“店”
  一名来宁务工人员在小诊所买了麻醉药,在街边搭上卖淫女后,来到卖淫女住处嫖娼,并悄悄给卖淫女下药,然后抢劫了首饰和现金。抢劫嫌疑人逃亡7年,被警方抓获。不过,判决的经过又起波澜。一审认为是入户抢劫,判刑10年。二审认为卖淫女住处不是“户”,改判5年。卖淫女的住处是不是“户”,引发争议。

  带着麻醉药去嫖娼

  2001年10月10日晚上,一名男子骑着自行车在南湖路附近转悠,眼睛盯着路边的女子。突然,他在一名戴着金戒指、金耳环的女子旁边停下了车,“住哪里,去你家玩玩?”

  男子叫程泉水,30多岁,从福建来宁打工,但是赚的那点钱,都花在了卖淫女身上。几天前,他听说有人用麻醉药实施抢劫,仿佛看到了一条生财之道,于是在江东门菜市场的一个小诊所花几块钱买了5颗,伺机对卖淫女下手。

  程泉水在这里转悠了几天,却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直到10月10日晚上。路边女子看了他一眼,说:“行。”两人就着夜色,来到一个小区内,进了屋。程泉水问:“家里有没有别人?”卖淫女说:“没有。”这时,卖淫女看到,这个嫖客的塑料袋里,有两瓶饮料和瓜子。程泉水拿出两瓶饮料,瓶装的打开递给卖淫女,易拉罐的自己打开喝。

  程泉水掏出100元,卖淫女找了他10元,然后两人完成了性交易。完事后,两人坐在床上,程泉水又拿起那瓶瓶装饮料递给卖淫女。

  药倒卖淫女后抢劫

  卖淫女喝了几口饮料,感觉眼皮沉重,越来越睁不开,然后就倒在了床上。程泉水一看放在饮料里的麻醉药起效了,赶紧把卖淫女的戒指、耳环等摘下来,同时拿走了卖淫女口袋里的200元。就在程泉水准备出门时,却听到有人开门,连忙躲了起来。

  开门的是卖淫女艾珠的同居男友王刚。1998年艾珠在湖南老家下岗,又与丈夫离婚,就与同事王刚到南京打工。但是两人好吃懒做,荒废了工作,又用完了钱。于是,艾珠成了卖淫女,王刚成了皮条客。

  就在程泉水跟艾珠坐在床上的时候,王刚在小区门口遇到了一个60多岁的熟客。老头笑眯眯地说:“到你家玩去。”

  王刚带着老头开门进屋,来到卧室一看,艾珠赤裸裸地倒在床上,双眼闭着一动不动,就像死了一样。同时,他听到客厅有脚步声,连忙追出去,看到一个人正狂奔下楼。

  昏迷卖淫女又遭强奸

  王刚追下楼时,程泉水正在开自行车锁。但是因为太慌张,钥匙都插不进去。程泉水一看追上来了,车子也不要了,拔腿就跑,结果被王刚追上一顿痛打。此时王刚一名老乡正好经过,两人就一起把程泉水扭住,押回家中,进门后用皮带抽了几下,让他趴在客厅地上。

  王刚往房间走,想要看看女友怎么样了,却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见此情景,王刚张口就骂:“她都这样了,你还做这种事情!”老头被骂后停了下来,见情况不对就穿上了衣服。王刚又对老头说:“你看她怪可怜的,你给点钱,我好带她去看病。”老头也识相,掏了50块钱给王刚,然后就走了。

  抢劫犯逃亡7年被抓

  王刚给艾珠穿衣服时,发现手上戒指、颈上项链、还有耳环以及现金全都不见了。“妈的!”王刚一边骂,一边回到客厅。“把东西交出来!”王刚上去就是一拳。程泉水吓得不轻,把戒指、现金,还有身份证、暂住证都拿了出来。王刚不解气,用皮带抽,用脚踢,还准备到厨房拿菜刀。

  王刚的老乡比较冷静,他看完程泉水的身份证和暂住证后,把证件还给了程泉水,然后对王刚说:“让他走,刚才不知道有没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我们也要倒霉。你放心,我会处理好这件事,还有,如果有人问你,你就说是小偷,小偷现在已经走了。”就这样,程泉水满脸是血地离开了现场,王刚把艾珠送到了医院。

  王刚的老乡所说的处理好这件事,就是找程泉水私了,他告诉王刚:“要让他掏5万元,最少也得1万5。”当他们第二天按照暂住证上的地址去找程泉水的时候,艾珠还没有苏醒。艾珠醒来之后报警,王刚二人还没找到程泉水,就被警方带走调查。

  程泉水害怕王刚找他麻烦,后来又听到风声警察也在找他,只好选择了逃跑。这一跑,跑了近7年,强奸艾珠的老头早就被处理过了。

  由于抢劫是重罪,影响恶劣,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捕,但是始终没有抓到他,成为一大悬案。今年1月2日,福建警方得到消息,程泉水藏匿在家。1月3日,程泉水在家中被抓。

  ■争议

  是不是“入户抢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定入户抢劫,程泉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程泉水提出上诉,二审认为被害人是卖淫女,在“营业期间”,卖淫女的住处不是“户”,卖淫女的住处不受刑法保护,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卖淫女的住处到底是不是“户”,引起了争议。

  检察官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入户抢劫。

  检察官的理由是,“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本案的案发地点位于一个封闭的小区,既不临街,也不是一楼商铺,而是正式的居民住宅楼,这是被害人艾珠在南京的惟一住处,是其生活起居的处所,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

  检察官认为,尽管艾珠在其住处卖淫,至多只能说其住处兼具卖淫的特征,并不能说其住处完全丧失了生活的功能,不能认为只要在家里临时有交易行为就认定其丧失“户”的特征,比如行为人为了实施抢劫,以上门收废纸为由入户,而实施抢劫,难道能说该时段内,被害人的住处成为废纸买卖交易的场所而丧失了“户”的功能吗?

  检察官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卖淫女也是人,其卖淫是该受到谴责,但是当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如果认为卖淫女的住处不是“户”,不受刑法保护,那么是否意味着纵容犯罪分子?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检察官说,表面上程泉水入户是经艾珠同意的,但是程泉水在入户前就已经产生了抢劫的意图,事先就准备了麻药,以嫖娼为诱饵,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实施抢劫而入户。根据司法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了抢劫而入户。因此,即使是艾珠邀请他入户,也不能改变其非法入户的实质,亦不能阻却入户抢劫的构成。(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建理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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