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 都怡文)俗话说得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并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非要上法庭对簿公堂才能解决的。记者昨日获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出台《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今后在开庭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扮演一个中间人角色,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为15天。
“在一些案件中,我们发现了‘漫天要价’的情况,甚至出现劳动者讨要两年加班工资开口十几万元的极端案件。”玄武区劳动仲裁负责人马义兵说,如果申诉人“漫天要价”,等于放弃了“一裁终局”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样,本来可以很快解决的事情,可能会因为案件太多必须拖延下去,这对劳资双方都不利。因此,如果能提前调解,劳动者依法合理地提出请求,再由劳动仲裁出面协商,那将让劳动者维权及时。
为了加快结案时间,此次《意见》还明确,当劳动者无法提供工资表、考勤记录等证据时,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单位不服判决,在向法院诉讼阶段首次提交出证据,而又不能说明原由,法院将不予认可。另外,为了保证劳动者利益,今后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限制,享受的医疗期均为24个月。医疗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