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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名氏被撞身亡 谁该为他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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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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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被撞身亡 谁该为他去索赔
  2004年12月4日,高淳居民李某酒后驾车,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名无名男子碾轧身亡;2005年4月,司机王某驾车在高淳境内将一无名氏男子撞跌,导致该男子被迎面驶来的小客车当场轧死……

  2006年3月29日,高淳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两名无名氏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两名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

  此案一出,立即在全国法学界掀起了轩然巨波,被称为民政局为流浪汉索赔的第一案,各种观点接踵而来。近30位法学专家、法官和检察官专门为此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到底是什么让这起案件如此引人关注呢?

  无名氏死了谁来维权

  为此案牵头的是高淳县人民检察院,虽然不是案件的当事方,但正是他们的司法建议给民政局壮了胆。

  上述两起事故中,肇事司机均负有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在媒体上发布了认尸启事,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前来认领,只得将尸体先火化,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保管。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因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多次催促交警尽快将事情了结。可是能够确定的只是死者的流浪汉身份,其他情况一律不明,保险公司的赔款该赔给谁?赔多少?赔偿款怎么处置?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交警部门。虽然肇事方积极要求赔偿,交警部门还是不敢轻易结案。

  2006年3月,交警部门将案情反映给了检察机关。检方经查询,发现关于无名氏死亡的索赔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国内也没有索赔先例。流浪汉的合法权益该怎样保护?经过慎重讨论,检方最后认为由民政部门出面索赔比较合适,因为民政部门的职能包括为流浪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为其主张民事赔偿权利。

  检察建议为民政局壮胆

  2006年3月8日,高淳县人民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提起诉讼,为两名流浪汉索赔,并建议民政局妥善保管无名氏骨灰,适时择地安葬,并立墓碑。当月,高淳县民政局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两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

  民政局的诉讼依据是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民政局认为其中的“救助”,不应狭义理解为仅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还应当包括流浪乞讨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时提供的法律上的救助。

  但民政局的原告身份遭到了被告方的一致反对,他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才有权行使诉讼权利。民政局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死者并没有直接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民政局一审败诉

  另外,赔偿金额也是辩论的焦点之一,死者的身份无法确定,这赔偿数额该怎么计算呢?

  民政局表示,赔偿项目主要涉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年龄在30岁至40岁之间,取法医学鉴定的中间年龄段,按城镇居民身份计算死亡赔偿金。

  “死者是流浪人员,他们连自身的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怎么能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赔偿标准?”保险公司等被告认为,死者什么身份?死者的被抚养人有几个?这些都无法确定,就无从谈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生活费。

  8个月后,高淳法院对此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死者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裁定驳回民政局的起诉。

  裁定一出,舆论四起,流浪汉死了白死、司机撞了白撞的说法在坊间迅速流传。公众从情理上无法接受这样的裁定,认为死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法院如此判决将陷法律于不义。专家、学者、法官们也分为两派,赞同的认为法院应该恪守现行法律,不该造法;反对的认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了问题,就应该主动弥补修复法律的漏洞。

  二审认定民政局无权起诉

  民政局不服裁定,上诉至南京市中院。

  主审法官王静接手此案后,在翻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后,又上网搜集了大量资料。自从高淳县民政局首开先河后,其他省市也出现了效仿之举,民政局做原告的多了起来,但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

  2006年9月,浙江桐庐县法院也受理了类似案件。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为一无名死者索赔33万余元。桐庐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该法有关规定,身份不明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伤亡的,损害赔偿金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民政局是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由其代为被害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妥。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33.8万余元。

  王静进行了仔细梳理,并对照研究了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经过充分考虑后,于2007年3月27日对本案作出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6页纸的裁定书中,王静对高淳县民政局的观点一一反驳说明。

  南京市中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死亡,能享有赔偿的是受害人进行扶养的被扶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高淳县民政局显然不属于该规定列出的赔偿权利人。此外,民政局也没有提供其支付了相关丧葬费用的证据材料,因此不能认定民政局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实施的是被动的、临时性的救助措施,救助的范围是暂时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需要,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这些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南京中院发出立法建议

  那无名氏真的是死了白死、司机真的撞了白撞吗?近日,王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其实是大众的误解。

  她解释说,虽然本案在审理中,死者的近亲属没有出现,但不能排除他们客观存在的可能性。他们在知悉本案的有关情况时,仍然可以在诉讼时效内,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她一再强调,他们的赔偿权利并没有被消灭,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没有被免除。

  可是为什么同样的案件,桐庐县法院的判决就支持了民政局呢?

  王静介绍说,主要原因就在于浙江省的一项地方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

  这些规定很好地解决了高淳案中遇到的一些难题。有了救助基金,侵权方的赔偿款就能得到有效的提存保管,赔偿款以后的监管工作也能落实。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的计算也有了依据。可是江苏省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在裁定书下达后不久,王静就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了2000多字的立法建议,建议参照浙江、广东等地的已有做法,成立专项救助基金,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由救助基金提存保管,一定年限后如果无权利人出现,就转为专项基金,用于提供救助。

  

  ■法官点评

  民政部门替因故而亡的无名流浪汉打官司之争,南京中院的判决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

  此案体现了法院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裁判的法治精神。该案的意义不仅首次将公众视线吸引到国家权力机关替弱势群体维权的焦点问题上,还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对于推动司法实践,促进立法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

  

  通讯员 中法宣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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