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生活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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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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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买卖
卖房人退定金又支付利息
  一男子付了8万元房款后要求退房,理由是“国家规定安置房不得买卖”。由于协调无果,双方只好对簿公堂。安置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成争议焦点。常州钟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安置房买卖协议无效,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钱某与高某于2004年2月19日签订协议书1份,甲方钱某与乙方高某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钱某同意将建筑面积86.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转让给乙方高某,预计房屋总价142000元。协议签订之日高某付定金8万元,拿钥匙后一次性再付62000元,保留5000元作为办理过户手续的保证金,待产权办好后付清。当日,高某依约将8万元交付钱某。

  今年5月,高某得知安置房不得买卖后就要求钱某退还房款,但没有结果。高某今年7月将钱某告上常州钟楼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款8万元并按贷款利率向其支付自2004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庭审中,钱某同意返还房款本金。争议焦点在于双方间的协议是否有效,若无效,钱某是否应当返还房款利息。

  法院认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高某和钱某签订协议时,钱某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更未领取权属证书。该协议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为此,高某要求被告归还房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常州钟楼法院近日判决原、被告于2004年2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钱某限期返还原告购房款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04年2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

  曹东明 葛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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