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T16版:中国改革开放30年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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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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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彪之死 与城市之生
 2003年8月,南京市民翁彪的绝望拉开了拆迁户自焚的序幕。紧随其后的是安徽农民朱正亮,只不过,朱正亮选择的自焚地点并非拆迁办,而是天安门。

  人的生存不能没有家园,“翁彪们”同样如是。但他的家园毁于强制拆迁者之手。学者们说,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他与强权抗争,试图捍卫神圣,但却被“依法”侵犯。更不幸的是,抗争似乎徒劳无功。他过激地选择了自焚,生命,是他捍卫财产权的最后武器。

  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没有了恒产,他也没有了生活的信心;美国当代政治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曾说,“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他失去了财产,也失去了自由。

  “正是有了国王也不敢侵犯的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才有了英国等西方世界的兴起。正是由于缺乏使穷人受益的产权制度安排和对这种财产权的进一步破坏,中国在近现代才走向衰败,才引发了革命,才引发了改革。”刘军宁先生对历史的判断,今天读来何尝不是一样振聋发聩。

  拆迁并无原罪,然而拆与迁之中争执重重,拆迁之痛的背后是法律的滞后与理性的缺失,是对个体权利的漠视。拆迁制度必须改

  革。钢刀清算是失范时代枭雄的征服法则,逐富时代我们需要的是口含天宪良法在握。

  良法之魂就是“以人为本”,“以民意为依归”。 百姓维护私权,政府尊重私权,在市场经济时代这是一条基本准则。政府的强制拆迁是一种行政行为,由于在总体性的城市开发建设中很难由私权主体独力完成,公权的介入才成为一种必要。同样地,公权的必要也并不意味着对公权的放纵和放任,公权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公权与私权的对立统一。一方面,公权是私权的公共代表,私权是公权的构成基础和具体的存在载体;另一方面,公权代表的公共利益有时又会与私权代表的私人利益发生冲突,这时候,我们就必须考虑,是强求私权“舍小家为大家”,还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小家”?

  30年前,社会被行政所遮蔽,个人被集体所淹没,“大家”凌驾于“小家”之上。30年改革开放的核心要义,实质就是逐步释放“小家”及其所代表的个人和社会的制度性变革。只可惜,长期忽略社会建设和个人利益的传统管制模式并未能一次性退出历史舞台。乃至于在寻回人的价值,树立“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过程中,我们仍然要面临翁彪之死这样惨痛的教训。

  惟愿翁彪之死能够成为“人本主义”的重生,惟愿翁彪之死催生的“尊重人的拆迁”能够继续生发。城市因人而“生”,也只有充满着人文关怀的城市,才有其“生”。

  王琳 (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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