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1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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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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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同事修电梯摔伤 公司说她“多管闲事”
 通讯员 李自庆 快报记者 朱俊骏

  发自鼓楼区法院

  

  女保洁员在协助本公司电梯工维修电梯时,不慎坠落电梯井摔伤,但公司却认为她“多管闲事”,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只愿意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她把所供职的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等共计2.5万元。法院最终为她主持了公道。

  为同事帮忙不慎摔伤

  47岁的林女士在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员。今年5月26日上午9点多,她所服务的某单位大楼电梯坏了。电梯修理工一个人忙不过来,就请林女士帮他打个下手,林女士考虑到两人是同事,又都是为本公司干活,所以就答应了对方的要求。

  不料,林女士在帮忙开电梯门时,不慎坠入电梯井。

  经诊断,林女士右肱骨干骨折,经手术治疗直到6月11日才能勉强出院。治疗期间,林女士共发生医疗费近1.1万元,其中物业公司为她支付了2000余元,其余部分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

  事后林女士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找公司交涉,但遭到了拒绝,公司认为已尽到了责任,并指责她受伤是自找麻烦,帮了不该帮的忙,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为公司所想,给同事帮忙,这反倒成了罪过?”林女士想不通。

  告赢公司获赔

  今年10月14日,林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2.5万元。

  近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士配合电梯工维修电梯非其本职工作,但仍然是在为物业公司工作。故物业公司应对她所受到伤害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林女士医疗费378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2550元。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的误工费,实际赔偿原告2000余元。法院之所以没有完全支持林女士的要求,是因为她发生的医疗费基本报销,误工费被告已经支付,二次手术费尚未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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