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3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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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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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产权归业主所有
《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所建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等保障的物业配套设施,产权由全体业主共享,而且,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面积最小不得少于七十平方米。为提升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建设水平,规范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创建方便、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15日,《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出台,首次从规划管理的角度明确:小区服务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由业主共享

  根据新规要求,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服务、行政管理服务、社会福利、邮政电信以及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不同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特点分为三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所建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等保障的物业配套设施,产权由全体业主共享,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停车设施)。

  其中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用于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用于补贴物业经费的商业用房两大类。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业等服务,产权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由处置的公建配套设施,内容包括:商业金融服务设施等。

  政府公共服务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居住区以及周边居民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具有政府公共产品属性,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运作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居委会等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

  此外,文化体育、邮政电信、停车设施按不同的产权属性分别纳入上述三类设施内,除停车设施外其设置内容及设置标准不再单列,在各自允许的标准范围内自行调配。

  物业服务用房设置了一系列标准

  新规除了首次明确物业服务用房产权由全体业主共享外,还对物业服务用房设置了一系列标准。

  据了解,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物业商业用房必须设置在一至二层范围内;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最小不得少于七十平方米。

  定销房(含中、低收入房)住宅区为多层住宅建筑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为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建筑的,其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建筑(规划计算容积率部分)总面积的22%。,其中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为3%。,物业商业用房面积为19%。;多层、中高层及高层混合定销房住宅区(含中、低收入房)内物业商业用房按地上建筑(规划计算容积率部分)面积同比例确定。

  对于物业收费方面,新政要求,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二点二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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