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汀祖镇汀坳村,一片长满杂草的山地上,据称要建一个巨大水泥厂。
虽然鄂州市相关部门均表示,该市没有这么一个“中泰合资建设”的“亿元水泥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汀祖镇,一干部甚至直言“这是个骗局”,但包工头石师傅的10万元血汗钱还是差点打了水漂。就在他为此庆幸的同时,一名内蒙古包工头正在赶往鄂州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路上,因为他被这个工程骗去了30余万元。而全国有多少这样的包工头上当,目前尚不得而知。
记者走访了解到,这个“项目”的法人代表潘龙春,竟然是一个服刑犯,他的亲信则以“筹建办副主任”的名义,在全国多个省份招募“工程介绍人”,再由这些“介绍人”将小包工头聚集到这个巨大的“项目”中来。
一个服刑犯,为何能炮制工程项目招摇撞骗?记者经多天调查发现,鄂州市相关司法机关,都不知道判刑之后潘龙春被送往何方服刑。
目前,鄂州市公安部门已初步认定潘龙春存在诈骗嫌疑,将根据受害人的举报展开调查。
就是这两块牌子让来自全国的不少包工头上当
天上掉下3600万的馅饼
一个3600万元的馅饼差点将石师傅砸晕了。石师傅是黄石市阳新县白沙镇的包工头。今年9月,邻镇李某主动找上门来向他透露商机:鄂州市汀祖镇要建一大型水泥厂,其土石方工程正对外承包,造价达3600万元。李某特别强调,自己有一熟人在该水泥厂工程指挥部筹建办公室任副主任,专门协调和组织建设施工,“很有权”。
随后,在李某的介绍下,自称“副主任”的江浙人余某很快在黄石“接见”了石师傅。余某当时带去了一份由“鄂州市经协工业产品销售公司”法人代表潘龙春颁发的聘书和一份“关于中方代表人担任董事的函告”。
两份材料显示,余不但是该水泥厂工程指挥部筹建办公室副主任,还是该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余介绍,该水泥厂工程由“鄂州市经协工业产品销售公司”与“泰国泰菲农业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建设,投资总额9800万美元,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他向石师傅列出两种合作方案:一是直接承接工程,但须先交纳10万元“进场费”,待机械、人员进入工地后,“进场费”立即返回;二是介绍别人来承包工程,可获总工程款的1%作为好处费,即36万元。但工程承包者必须将总工程款的10%作为好处费送给余,即360万元。
幸好业内人士及时提醒,石师傅才算避免了10万元的损失。然而,受骗的不仅只有石师傅。黄石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贾先生,从事建筑行业多年,竟也被潘龙春等人“忽悠”进了圈套。记者初步了解,在这个“亿元水泥工程”骗局中,受害人遍布多个省份。
子虚乌有的亿元工程
按照“副主任”余某的描述,这个“亿元水泥厂工程”的所在地在汀祖镇汀坳村。所有受害人无一例外,都被带到这里参观。这里四处都是荒山,并无任何重大工程即将动工的迹象。让人感到奇怪的是,汀坳村路边一幢两层旧楼上悬挂了两块牌子:“鄂州市汀祖水泥厂工程指挥部”和“鄂州市经协工业产品销售公司招商引资办公室”。
难道项目确实存在?鄂州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吴弘发肯定,该市不仅没有“汀祖水泥厂”这样的企业,更没有这样的项目。“这么大的水泥工程,肯定要通过我们这边审批。”
汀祖镇当地一名干部甚至直言:这就是一个骗局。
对于潘龙春给受害人出具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鄂州市鄂城区建设局规划监理执法大队的相关负责人指出:“意见书”只是作为当事人跑项目手续的一个意向性文件,“我们根本没有批准”。
鄂州市商务局外资科人士也表示,多年前,该局曾批准过一个泰资公司在汀祖从事水泥生产,但后来因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此项目撤销了,那家泰资公司也被工商部门注销。
确实存在的销售公司
更让人费解的是,潘龙春自封法人代表的“鄂州市经协工业产品销售公司”确实存在。“并且有严格的年检记录。”在鄂州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记者了解到,该公司于1992年2月成立。在改制后,划归该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但一直被归为“三无”企业处理,即无经营场所、无资金资产、无经营活动。
12月2日,鄂州市物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鄂州市工商局注册分局送去了一份“关于鄂州市经协工业产品销售公司有关问题的函”,作出三点声明:“一、市(鄂州)经协工业产品销售公司是2001年划归我公司管理的,我们未安排人员经营该公司,一直由物贸系统留守企业办公室按歇业企业来管理;二、潘龙春不是经协工业产品销售公司职工;三、经协工业产品销售公司现法人代表潘龙春并不是我公司任命的,该公司的公章,我公司在对留守企业集中管理时已收回。”
法人代表竟是服刑犯
“潘龙春是个服刑犯。”在鄂州市鄂城区公安分局,该局副政委杨武凤透露,潘在2006年底曾因合同诈骗被打击,后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了起诉。
随后,经该局经侦大队进行查询后得知,潘龙春于2007年被鄂城区法院判处4年有期徒刑,“现在应在服刑中”。
编号为(2007)鄂城法刑初字第30号的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
在2005年9月至2006年6月期间,潘龙春……通过招标的手段骗取参与招标单位的钱财,其中被告人潘龙春、郑某参与作案5次,数额均为148600元。2007年2月7日……潘龙春获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书上还记载:潘龙春,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文盲。
无人看管的服刑犯?
“2006年9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这是判决书上对潘龙春受审前去向的唯一说明。奇怪的是,经过查询,全省监狱系统中,没有潘龙春的任何服刑记录。
“如果不在监狱,那么应关押在当地看守所。”经人指点,记者11日下午赶到了鄂州市看守所。但该所负责人查询后告知记者,2006年6月至今,该看守所从未羁押过潘龙春。
据刑法专业人士介绍,《监狱法》规定,对于被法院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法院应当将《刑罚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蹊跷的是,记者在鄂城区法院有关潘龙春案件的档案里,没有找到任何将其送往何方服刑的文件。
13日下午4时许,鄂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回忆:“我依稀记得这个案子,潘龙春当时因为有病曾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都存在档案里。”但记者在法院的档案中,并没有找到庭长所说的有关对其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
当年成功侦破该案的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一名民警有深刻印象:由于潘龙春患有重病,“当时看守所也不敢关押”。潘在取保候审期间,由黄石市第二医院出具的一份诊断证明显示:他患有多发性心肌炎、继发性心肌病等多种疾病。
刑法专业人士说,对于这种患病病人,很可能陷入一种“监狱不肯收,看守所不敢收的尴尬境地”。
12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潘龙春的手机,但记者在表明了采访意图后,潘匆匆挂断电话。
日前,记者将掌握的情况通报鄂州市公安局。该局相关人士表示,据初步判断,潘龙春有合同诈骗嫌疑。据《长江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