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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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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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续签三年 他偏签一年
少签两年劳动合同 丢了工作
  临近年终,不少劳动者的合同将要到期,能续签劳动合同意味着能继续干下去。可是员工陈杰(化名)不领单位的“这份情”,不同意多签两年合同而遭到解雇。“到底是再签3年还是1年,单位应该和我商量。”一怒之下,陈杰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投诉,要求单位向他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再签几年要和我商量

  2007年11月25日,陈杰到一家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当时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11月25日,每月工资1800元。2008年10月8日,公司发给陈杰一份征求意见单,意见单写明:“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将于2008年11月25日期满,今特提前1.5个月征求您意见。现公司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为三年。请您慎重考虑,续订合同还是不再续订合同,将个人意见记录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不认可上述条件或逾期不交此单的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2008年11月25日期满后,人事科将办理终止合同手续。”陈杰收到此“征求意见单”后,按时递交了征求意见单,并签注“同意续订合同一年”。能续签劳动合同,让陈杰一直担忧的心落了地,因为最近公司销售不太好,同事们私下里传言公司年底会精简一些人。

  可没想到的是,今年11月25日公司人事主管却告诉陈杰,因为他不愿续订合同,单位终止了和他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说我不愿意呢?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我本人同意续订合同,但只愿意再续订一年。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也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员工并不一定要服从公司提出的期限,而应由公司服从员工的意见。” 陈杰在劳动仲裁庭上指出这份新合同是霸王合同,请求公司支付他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续订长期合同是为他好

  在劳动仲裁庭上,这家公司的人事主管很委屈:“我们是愿意与陈杰续订劳动合同的,而且还希望与其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并没有降低原合同条件,相反,公司的做法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尽量与员工签订长期合同,以期形成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

  显然,这名人事主管也熟读了《劳动合同法》,他说,现在公司提高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是陈杰他不同意签订的,因此公司没有过错,无需支付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门:待遇低的不签订才有补偿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该如何处理?劳动仲裁员认为应分情况处理:首先是用人单位应当服从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其次是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要求签订的期限。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条件呢?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九项必备条款之一。本案中,公司与陈杰原合同为一年期,现为遵循《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公司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陈杰应当服从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期限,公司也无需向他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相反,该公司如果同意续签1年,但同时还提出要降工资的条件,这就造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降低,员工不愿意签,那么公司必须向他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快报记者 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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