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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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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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楼书也有法律效力
  前天上午,快报法律大讲堂联合建邺区司法局,在艺苑小区举行了房产法律问题专题讲座。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耿延和张世亮两位律师作了精彩讲解。

  开发商因不兑现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承诺”,与购房人发生纠纷而诉诸法律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开发商承诺的绿地变成了会所,承诺的湖景被高楼遮挡,等等。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和那些漂亮的宣传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介绍,虚假房地产广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形式是开发商虚构事实,即将子虚乌有的事实在售楼广告中作为真实的事实加以宣传。另一种形式是开发商隐瞒真相。

  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是法律对开发商刊载售楼广告时的基本要求,根据规定,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便售楼广告中的内容未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进行表述,该说明和允诺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通讯员 李大庆 快报记者 田雪亭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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