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太仓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该市结合实际制定的《太仓市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经太仓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农民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上的一种补充保险,参保对象为:该市户籍参加“农保”并符合领取“农保”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以及已经领取“农保”养老金或享受政府农村社会养老补贴的人员。“补充保险”实行一次性缴费。缴费标准为:缴费按缴费年的前二年的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缴费比率为20%,其中个人缴纳9%,市财政补贴9%,镇(区)财政补贴2% ;缴费年限为15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补充保险”人员建立“补充保险”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和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全部进入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按同期城乡居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账户专项用于发放“补充保险”待遇,账户资金不足时由市财政承担。“补充保险”待遇按缴费总额5.5%。的标准计发。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列入“农保”待遇一并发放。以2009年参保为例:个人缴纳14158元,政府补贴17303元,参保后,除原有农保待遇外,再增加一块“补充养老金”,其标准为缴费总额的5.5%。,即173元/月。
据悉, 此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充保险”设立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何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