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最新闻/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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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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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土地引来一场官司
违建被强拆 三家公司都“赔钱”
  这是一起因转租土地引发的官司。甲方将国有储备用地出租给乙方,乙方又将地转租给丙方,丙方未经审批盖了大量违建,不料,违建一部分被强拆,一部分被大雪压垮,丙方损失约300万元。为此,丙方一纸诉状,将甲方和乙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雨花台区板桥法庭判决三方均有过错,甲方、乙方各补偿丙方111万余元。对此判决,原、被告方都不满意。

  大雪压垮部分厂房

  引起争议的土地位于雨花台区板桥镇9424厂9号路,是国土部门的储备用地,由宁地公司经营管理。因未敲定开发项目,宁地公司将150亩土地租给振华公司。振华公司又将其中的部分鱼池和荒地转租给佳达公司经理张某。张某未报经审批,填了鱼池,在上面建了办公楼及厂房,共计6400平方米,属于典型的违建。

  发现储备用地被非法建房,宁地公司十分紧张,当即通知振华公司:“违建不拆除,后果你们自负。”

  振华公司与张某多次交涉无果后,主动向市规划局举报,有关部门依法强拆了张某建的办公楼。剩下的厂房在年初的大雪中被压垮,全部坍塌。张某损失惨重,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协议,由宁地公司和振华公司赔偿损失300多万元。

  “我们出租土地,他违法建房,他受到损失怎么由我们承担?”宁地和振华两公司接到法院传票,都觉得奇怪。

  法庭上双方激辩

  在法庭上,争论焦点是盖违建有没有经过振华公司的同意。张某表示:“我们付了第一年租金6万元后,就与振华公司商谈建房事宜。房子又不是一天两天盖起来的,他明知道我们在盖违建,却没出面制止,现在房子没了,他得赔偿。”

  振华公司则向法庭出示了场地租赁协议,其中规定:“张某因生产需要,经振华公司书面批准后,可建简易厂房,费用自理。”“我们根本没有书面批准他盖房,他擅自盖了,与我们无关。打个比方,我把房子出租给你,你在里面杀了人,难道也要我承担责任?”

  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张某说:“你在协议上写着‘得到你同意我就可以盖房’,这不等于是默许我可以盖房吗?”

  振华公司则一口咬定:“我又没同意违法盖房,出事了为何要我们赔钱?”

  法院判决“三败俱伤”

  最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原、被告三方均有过错。

  张某有过错,他简单认为只要经过出租方同意就可建房,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之一。

  振华公司存在过错,虽然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振华公司同意张某建房,但在租地的合同中,对可以建房有明确约定;另外,建房不是一两天就能完成的,佳达公司建房前后约半年时间,没有任何人通知佳达公司不能建房。由此法院认为,振华公司同意张某建房。

  宁地公司也有过错,作为国有土地的实际管理人,在张某长达半年的建房中,从未提出过异议,从未出面制止。

  法院判决,被告振华公司、宁地公司各补偿原告损失1111421元;振华公司返还张某土地租金6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原、被告方都不满意。被告振华公司说:“我们只把土地租给张某,他擅自在上面盖违建,应该责任自负,我们为什么要赔钱?”

  张某也不服:“我损失了300多万,只判他们补偿我200多万元,我还是得不偿失,而且至今我分文未得。”

  法律界意见不一

  对这场官司,法律界也有不同意见。南京一位资深律师认为,法院淡化了盖违建者应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最终被强制拆除,应承担违建的全部责任。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出租土地的一方脱不了干系。“这是国家储备用地,张某花钱租地的目的是盖房子赚钱,出租方对此应该是心知肚明。”一位律师指出,协议规定“经振华公司书面批准后,张某可建简易厂房”,这句话本身就有问题,出租方本身明知自己无权批准建房,怎么还写上这句话?

  雨花台区板桥人民法庭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长陈晨向记者表示:“目前这案子已经上诉到中院,到时候等中院的宣判。”快报记者 赵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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