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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与财富力量的政治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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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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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财富力量的政治博弈
  选举成为财富力量的政治博弈,变成合法地将公众交给财富拥有者的通道,绝非幸事。无论哪一级的选举,都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使之不仅真实而且合理。选举是一种重大的权利托付过程,无论在哪一级,都不是选出“致富带头人”,而是选出有利于公民各项权利实现的人选,公民当然会平衡自己哪方面利益更加重要,但社会不能强化“看谁能率大家致富”的选举意识。

  陕西韩城龙门村新村官王文选当选后第二天,全村不分老幼,每人分得2万元,名义是提前兑现选举前承诺的3年“人头钱”,共计1300万元。

  根据报道,这个村的选举可称为“白热化”。王文选的承诺于12月9日送达村民,目标是3年任期内每人分2万元,5年后的龙门村将户户住单元房,家家有小汽车,人均收入2万元。另一候选人杨某也有重大承诺,这一承诺于12月8日送达村民,内容是3年任期内每人可获得3万元生活保障金。

  什么样的“村情”,才会诱发如此白热化的选战?这是令人迷惑的,可惜报道对这一背景没有说明。不过,选战的激烈程度,显示了竞争的真实性。竞争的目标是具体的每个人手中的选票,而不是抽象的人民、具体的上级的意志。

  我说这显示的是竞争的真实性,而没有说选举的真实性,因为选举不仅仅是竞争,而且需要竞争的合法性。但我还不能判断这样的竞争是不是正当。

  村民正处在“承诺提前兑现”的喜悦之中,村官就是带村民致富,村官拿出个人资金提前兑现承诺,这些都显得皆大欢喜。不过,选前承诺及其兑现,怎样的情况算是合法,怎样的情况算是贿选,可能处于灰色地带。一般理解,贿选的对象是投赞成票的人,王文选给村民发钱,并不与每个村民的投票行为相关,不过你也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与全体村民投票结果捆绑的行为。

  选举总是包括利益承诺的,不过选举争取的是公共权力,投票者获得的利益,来自于选择以后所获得的公共政策和财政。如果选民利益由当选者个人出资“提前兑现”是允许的,那么理论上来说,经济寡头或者黑社会老大就可以通过资金合法获得公共权力,而国家权力系统还要为寡头或黑老大的登台提供保护。

  当选者是韩城家喻户晓的民企老板,为何参选?其竞选稿说,我有自己的事业,完全没必要揽这份出力不讨好的差事。我为什么要竞选呢?因为我的事业发展,承蒙父老乡亲的支持,我一直无以回报……个人富裕不算富,只有全村人都走上小康才算富……人要懂得感恩,要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十分感人,但愿如此。不过,请更加相信人的行为的理性考虑,并以此设计公共政治的相关制度,而不是相信“感人的动机”。

  现在,村级与其说是一个基于政治选择的选举,不如说是一个基于经济考虑的选举,选举强调的是选出“致富带头人”,而非村级治理的主持官,或者某种程度上,人们认为“致富带头人”就是村级治理主持官,两者具有等效性。但事实上两者并不相同,“致富带头人”可能主导不公正的财富分配方式,可能损害人们的文化、政治、社会权利。

  更严重的问题是,选举“致富带头人”的模式,会发展出“财富是竞争资格”的后果。选举“致富带头人”模式,强化了选举的经济视角,使选举变成“富者当选”的过程,因为富者已经“带头致富”,会被认为更有“带领大家致富”的能力、“拿钱做好事”的资本。龙门村选举的承诺平台已经达到千万元级,承诺由个人出资提前兑现,使千万元级别的财产拥有量变得举足轻重。这种私人垫付的做法,是否引来后续村级行政管理中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收回投资”的措施会是哪些,是令人担心的。

  还请分清“两只口袋”。赠与就是赠与,承诺就是承诺。赠与可以私费,兑现承诺应来自于村级财政,这将更能保证公共职位与获选者私利的分割。不分清两只口袋,可能会有感人的结果,但更可能使公共职务变成个人投资并回收利益的项目。

  中国社会的选举实践,起自于最基层的村级自治。这一设计有何考虑呢,让最基层的人学习民主,还是证明民主无所谓参与素质,或者本着范围的可控性?我不知道。我想,村民自治的实践确实是可贵的,但应该看到,越是小型化的选举,越是容易出现人为干预的状况,就可控性而言,它是双面的,既可让人放心“不会出现大问题”,也可普遍出现熟人关系、家族势力或经济实力而干扰选举结果的现象。

  一个村官的选举,就会被拉到个人财富千万元级的水平,更高层级的选举又会如何?

  选举成为财富力量的政治博弈,变成合法地将公众交给财富拥有者的通道,绝非幸事。无论哪一级的选举,都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使之不仅真实而且合理。选举是一种重大的权利托付过程,无论在哪一级,都不是选出“致富带头人”,而是选出有利于公民各项权利实现的人选,公民当然会平衡自己哪方面利益更加重要,但社会不能强化“看谁能率大家致富”的选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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