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0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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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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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上市国企滥行股权激励
  两部委出新规

  “封杀”上市国企滥行股权激励

  昨天,国资委联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授予、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等作出了规定,并设置了股权激励的上限。

  不超行业水平禁行权

  通知指出,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在授予股权时的业绩基础上有所提高,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的不得行使。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则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来制定。

  40%-50%成激励上限

  通知规定,要综合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若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水平的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个人出资不得低于定价50%

  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通知要求,激励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限制性股票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

  拟披露股权激励动态

  通知还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对外披露。快报记者 何军

  综合《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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