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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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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述枯树枝砸死医生审判过程
  雨夜,一根被风刮断的枯树枝从天而降,将站在树下的徐建强重重地砸倒在地。后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徐建强还是因伤势过重撒手人寰。

  “天灾还是人祸?”年仅28岁的医生徐建强死因离奇,事发后,徐的家人赶到南京,将负责出事地点树木管理的南京市白下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告上区法院,“这是因为园林所的管理不到位才导致悲剧发生”。最终,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枯枝砸死医生案”以园林所负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1万多元宣告结束。

  为什么天降枯枝砸死人园林所被判赔偿?死者家属提出的近百万赔偿金为何大部分被法院驳回?最终判定的11万多元依据又是什么?当年的主审法官郁晖在时隔近10年后依然对此案记忆犹新,昨天下午,在法院的办公室里,郁法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审判过程。

  医生惨死一根枯枝下

  1999年7月31日,晚上7时10分左右。

  当时,南京正下着大雨,并伴有6级左右的大风。南京一家知名医院的医生徐建强正在中山东路一棵梧桐树下,打车送一位朋友去北京。很快,一辆出租车开了过来,徐建强招呼朋友上车,他帮朋友提着行李转身来到车后,准备将行李放入后备箱中。就在这个时候,一根直径约40厘米的枯树枝突然砸了下来,重重地打在徐建强的后背上,“哎哟”一声,徐应声倒地。

  出租车司机和那位朋友以及周边市民见此情景,赶紧把徐建强送进旁边的南京军区总医院抢救。据医生介绍,进入手术室后,徐的心跳、呼吸已全部丧失。医生迅速进行开胸手术,进一步发现他肋骨折断,肺已炸裂,腹腔内血液四溢,心脏已成空室。

  医生做最后努力,2万毫升血液直接注入心脏后,心脏仍不能起跳,同时也听不到极轻微的呼吸。就这样,这个头一天还给别人看病的年轻医生,终因伤势太重,不治而亡。整个抢救过程持续了约1小时20分,参与现场抢救和外围工作的医护人员超过了100人。

  家庭遭遇灭顶之灾

  徐建强的意外死亡给远在千里之外的老家带来的几乎是灭顶之灾。

  这名28岁的年轻医生是浙江诸暨人,父母务农,家境贫困。徐建强在家排行老二,因哥哥和弟弟均在当地入赘女方家,徐建强其实就是家中唯一的顶梁柱。1996年,徐大学毕业后,以优异的成绩分配进入南京一家著名医院工作。

  同事们回忆称,徐待人热情,工作细心,是一个不错的医生。一年后定级时,徐建强曾被医院破格高定一级,后来还被评为医院的“十佳青年”。更难能可贵的是,徐生活简朴,能为家分忧,每年都把探亲时间安排在农忙时,以便回家帮助父母大忙。全家的希望和重担都集中在他的身上,出事时,徐的新婚妻子刚从老家过来探亲没几天。

  徐建强的意外死亡,给一个家庭带来的悲痛和心灵创伤是无法言表的。

  7月31日夜,医院火速通知徐的家人。8月1日凌晨,徐的父母及30多位亲人一路哭泣赶到了南京。

  市民反映过枯枝问题

  之所以有后来的徐家人状告南京市白下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是因为周边有不少居民反映,他们早在一年前就发现此树上的枯枝有断落伤人的可能。遗憾的是,该枯枝一直没有被及时锯掉。

  在案卷的证据卷宗里,记者看到有几位当地的居民曾在1998年时拨打过110报警,反映此树有危险。“110”警察来后发现这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当场做了摄像,并说将向有关部门反映,让他们来处理。

  1998年夏天,园林绿化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来这条路上进行树枝修剪,群众向他们反映说,树枝已蛀了两个对开的洞,迟早会折断。但不知怎么回事,这个枯树枝并没有锯掉。距离枯树只有几米的一家杂货店老板则作证称,一年来,他们多次打电话向管理部门反映,但就是不见有人来锯,这使得他们天天提心吊胆,防着它哪天折断。

  一年后,惨剧还是发生了。据了解,现场还同时砸到了一个老年人,导致手臂骨折,所幸没有生命危险。

  死者家属状告绿化所

  据徐的家人称,他们来到南京后,多次找到白下区有关部门,除了园林绿化管理所送来18000元外,再无其他说法,这让他们无法平衡,遂决定起诉白下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徐建强的父母及妻子向白下区法院诉称,掉下枯枝的那棵树属于白下区绿化管理所管理的树木,早在1998年7、8月份,就有群众打电话向110报告这棵枯树的情况,白下区绿化管理所当年按常规修剪枯树枝时,曾有人反映要求将此树枝锯掉,但当时的工作人员以树枝太粗不好锯,回去向领导反映为由,一直拖至案发前尚未处理,所以被告对此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徐建强的父母及妻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半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94万多元。

  法庭上,被告白下区绿化管理所辩称,1999年7月31日晚7时,正好刮大风下大雨,造成此事故的责任不全在被告方,天气因素也是重要原因,且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太高,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绿化所被判承担全责

  1999年10月29日,白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园林绿化管理所负全部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死亡赔偿金合计115185.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8000元,被告应赔偿三原告97185.4元。

  为什么会这么判?郁晖法官告诉记者,被告作为负责白下区园林绿化管理的职能部门,理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被告对病树枝在雨季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预见并及时排除。虽然,白下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对断裂落下的病枝干虽已列入修剪计划,但未及时进行修剪,以致在风雨来到时病枝干断裂落下砸中徐建强致其死亡,被告未能及时修剪病枝干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白下区园林绿化管理所辩称,有不可抗力应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事故发生之日天气虽有雷阵雨,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死者徐建强雨中送客,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不存在过错。

  此外,原告徐建强的父母及妻子主张的近百万赔偿费用部分过高,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医疗费一块,为抢救所需,与被告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给予了支持,但在三原告诉求的作为被抚养人应得抚养费的主张,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三原告均有劳动能力,不属于被抚养人,因此这一块的费用不赔,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也遭法院驳回,最终,法院经计算,判处了11万多元的赔偿金额。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认为判决的赔偿金额太低,后又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普通人的命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风向标。

  徐建强的父亲诉白下区园林绿化管理所人身损害赔偿案,第一次为所谓的“天灾”,将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送上被告席,并最终打赢了官司,维护了自己正当的权利。此案的意义,一方面使我们透过对徐建强父亲维权的诉讼镜头,去解读法治发展的景深,去感受司法以人为本的温度;另一方面,司法对城市管理中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服务质量予以冲击,并影响着公共管理。

  通讯员 中法宣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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