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4版:完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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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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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亡车辆被抢 农妇欲哭无泪
  丈夫不幸遭遇车祸死亡,请来昔日好友代管车辆,不料,朋友摇身一变竟成了车辆合伙人,这让失去生活支柱的农妇一时慌了神。之后,被法院裁定由她经营的车辆光天化日之下遭合伙人强行抢走,至今下落不明。令人诧异的是,4年来,案件经过两次二审又发回重审,却丝毫不提车辆之事。

  昔日好搭档 今日成冤家

  “我家拉煤的货车就是这个型号,大车头,加长货厢,被抢时车上还有37吨煤。”2008年11月20日,山西翼城县,一辆大货车从李海蓉身边疾驰而过,她立即拿出自家车的照片比划起来。两年来,每当这样的车辆出现在她视线内时,她都要多看几眼。

  李海蓉是翼城县桥上镇寺西村人,1996年,经人介绍,她与本县隆化镇紫琴村人姚国辉结婚。一年后,他们的儿子出生。姚国辉憨厚肯干,小两口的日子过得有滋有味。为了多挣钱,2002年2月,夫妻俩凑钱买了一辆二手货车,从附近煤矿拉煤搞运输,在此过程中,他们认识了在翼城县某煤矿上班的工人卫志学,卫依靠其在煤矿工作的关系组织货源,姚国辉和李海蓉负责联系买家运输,各司其职,两家倒也合作得愉快。

  看到搞运输能赚钱,2004年年初,姚国辉与李海蓉合计卖掉旧车买一辆新货车扩大经营。2月19日,李海蓉与姚国辉首付9万元,以消费贷款形式从山西三皇侯运集团公司(下称“三皇公司”)购买了一辆解放牌货车,车辆以姚国辉个人名义上户,剩余车款以车辆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了汽车消费贷款,贷款从车辆经营收入中逐月偿还,车号为晋L43186,按照购车合同约定,在未还清购车款之前,车辆所有权暂为三皇公司。

  就在夫妻俩对未来生活满怀憧憬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2004年8月4日下午,姚国辉与跟车司机阎某开车去河南林州送铁,返回途中,行至沁水县樊庄路段时,由于姚国辉处置不当,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相撞,姚当场身亡。

  闻听噩耗,李海蓉几次昏厥,她忍着巨大的悲痛处理了丈夫的后事,又四处凑钱赔偿了受害方的各种费用,家里的积蓄所剩无几。为了生计,她只能学着丈夫去煤矿上拉煤搞运输。

  2005年8月,当李海蓉向司机了解自家车辆的营运情况时,发现车辆的经营权属于卫志学,司机拒绝将车辆的营运情况告诉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在办理丈夫的丧事期间,全家人都很悲伤无暇顾及车辆,公公姚礼林与我商量,请卫志学暂时代管车辆,每个月给我1000元生活费。我同意了。当时说好,等后事处理完后,车辆依然由我负责经营,可后来卫志学却拒绝向我交出车辆经营权。”李海蓉对卫志学出尔反尔的做法非常气愤。

  车辆是丈夫留给李海蓉和孩子惟一的生活来源,此后,李海蓉多次找到卫志学商量归还车辆的事,但卫总是以各种借口回避她。无奈之下,2005年9月22日,李海蓉让司机强行将车辆开回翼城侯运公司。

  扣押变查封 冒出合伙人

  2005年10月,李海蓉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原来,卫志学以侵权为由将李海蓉告到翼城法院。卫认为,其曾是姚国辉旧车的合伙人,后又出资5万元与姚国辉共同承担了晋L43186货车的首付款。有姚国辉亲笔签名的收据为证。新车出车祸后,姚国辉的父亲姚礼林代表姚国辉的所有继承人与其签订新车经营协议书,车辆由其经营管理,李海蓉私自将车辆扣押损害其合法经营权。

  李海蓉觉得,这被告当得比窦娥还冤。她第一次听说卫志学手上有丈夫签名的收据。收据上面写着“今取到卫志学合股买车款伍万元整”,下面的签名是姚国辉,落款日期为“2004年2月20日”,这让李海蓉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李海蓉觉得这张收据来得太突然。“我经常跟车,和丈夫一起出去送煤。我从来没有听说过丈夫跟人借钱买车的事情,而且始终没有见过这张收据。”

  不但如此,李海蓉拿出的购车合同上的落款日期均为“2004年2月19日”,比收据上的落款日期整整早了一天,这让李海蓉觉得不可思议。车已经买回来了,丈夫还需要再去借款吗?

  李海蓉对这份收据的真伪提出了质疑。因为,买车时,李海蓉对每笔买车款的来历都了如指掌。其中,她和娘家人筹集了5万元,姚国辉又筹集了4万多元交了首付款,怎么会还有卫志学的5万元?还没等李海蓉明白过来是怎么回事时,接下来事情的发展更出乎她的意料。

  2005年9月30日,卫志学又以合伙人身份向翼城县法院申请,要求对李海蓉经营的车辆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翼城县人民法院(2005)翼法立保字第14号裁定书裁定:“卫志学提供的担保和要求符合规定,将被申请人李海蓉扣押申请人卫志学经营的晋L43186大型自卸货车扣押到法院指定地点”。

  李海蓉觉得这事有些蹊跷。因为,购车时,是她和丈夫一起去办理的合同手续,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等证据上只有姚国辉的名字,而且车辆属于三皇公司,卫志学不是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难道就凭一份莫须有的收据就能说明其是车辆的合伙人?

  李海蓉也向翼城法院提供了担保,要求解除第14号裁定,翼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晋L43186车辆为姚国辉和李海蓉银行消费贷款车辆,李海蓉作为连带付款义务人承担了未付车款义务。因此,法院认为长期扣押车辆,不利于车辆正常营运。

  2006年2月27日,翼城县人民法院变更了第14号裁定,变扣押为查封,查封期间,车辆暂由李海蓉正常经营。在法院扣押车辆长达5个月后,李海蓉终于取回了自己的车辆。

  在被法院扣押车辆期间(2005年9月30日—2006年2月7日),李海蓉仅偿还车款以及营运费用的直接损失就有12万元,这对于一个失去生活来源的农村妇女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李海蓉向所有亲戚朋友借了债,无奈还借了高利贷以偿还银行车款。“车辆是丈夫留给我和孩子的惟一生活来源,我们母子二人以后只能靠这个生活。车辆被扣押,贷款依然要还,为还债,我一天只吃两顿饭。”为了将属于自己的东西要回来,李海蓉打算将丈夫留下来的房子卖掉打官司,无论多困难,她也要坚持下去。

  车辆遭明抢 公安不出警

  2006年3月23日,翼城法院又下了另一份民事裁定书。在这份裁定书上,翼城法院不支持卫志学起诉李海蓉的理由,但却认定了卫志学与姚国辉是车辆合伙经营人。法院的依据是卫志学提供的有姚国辉签名的5万元收据凭条、姚国辉父亲姚礼林参与的合伙协商证言,以及2004年3、4月份车辆收支明细表。

  卫志学于2006年4月10日再次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次,卫对李海蓉的身份提出质疑,因为李海蓉没有与姚国辉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姚国辉死亡后李海蓉并没有法定继承权。

  对此,李海蓉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她与丈夫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并生育孩子,李海蓉还履行车辆贷款连带责任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她是法定继承人儿子的监护人,有权代表儿子处理车辆事宜。而姚礼林与卫志学签订的合伙协议,并未经她同意,因此,这份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2006年7月26日,临汾中院撤销了翼城法院的裁定书,将案件发回重审。

  就在案件重审期间,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2007年1月8日,李海蓉派车去拉煤,半路上遭到一伙人的拦截,将车辆所有营运手续全部抢走,并将司机控制起来,为首的正是卫志学。光天化日之下居然抢车,李海蓉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却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出警介入。“民警让我去找法院反映,于是,我又找到法院主办此事的法官牛根宁,向他反映情况。可时至今日,车辆依然被卫志学扣押,法院无动于衷。”李海蓉沮丧地说。

  车辆作为当事人双方重要争议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理应受法院保护,但法院和公安都相互推诿,让李海蓉怎么也想不通。

  为此,记者采访了翼城法院副院长宋慧玲,她告诉记者,她已经知道此事,并且曾派法警向卫志学追车,但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中断,到底是什么原因,她并不谈及,只是告诉记者“我们会公正办理案件,尽快将车辆先追回来”。

  案件再重审 农妇盼说法

  奇怪的是,2007年3月,已经将车辆抢走的卫志学又一次以“侵权”为由向翼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车已经被他抢走了,他还要告我归还他车辆的经营权?”李海蓉拿到法院传票时,看得“肺都快气炸了”。

  翼城县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车辆是消费贷款车辆,李海蓉作为连带付款义务人承担未付车款义务,在没有偿还清车款前,车辆属于三皇公司,李海蓉依法享有该车经营权。卫志学与姚礼林签订的合伙协议未经李海蓉的同意,没有法律效力。

  据此,2007年11月30日,翼城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卫志学的诉讼请求,卫提的是否与姚国辉构成合伙关系,应另案处理予以解决。“判决下达后,卫志学还是不还我车辆。法院既然两次将车辆判给我,法院就应该将车辆追回来。”李海蓉认为,在法院没有作出最终裁定前,车辆是有争议的财产,而且马上接近报废期限,车辆从被抢走到现在两年没有参加年审,如今三皇公司也在每天催她履行相应手续。

  2008年1月9日,卫志学依然以“与姚国辉合伙经营车辆,李海蓉扣车侵权”为由,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翼城法院的一审判决。

  采访时,记者几次打电话联系卫志学,欲当面求证协议书及其内容,但直到记者发稿时,他始终不做回应。

  2008年10月8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翼城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再次将案件发回翼城重审。目前,案件已经是第三次审理,由翼城法院副院长宁浩负责,但宁浩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只说案件才“刚刚启动,我不具体负责案件审理细节问题”。

  李海蓉如今已被案件拖得身心憔悴,为了维持生计,供儿子读书,她不得不去一家纺织厂打工,一个月仅能得到500元工资,生活极度窘困。

  她对记者说,为了能让儿子健康成长,再困难她也要坚持下去。

  据《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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