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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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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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后小学生休学一年,他父亲认为休学引发的损失也应得到补偿,因此将肇事方告上法庭,最后——
受伤学生获休学补偿金1万3
  近日,武进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型车撞伤小学生小宝(化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据了解,因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小宝因重伤休学了1年。为此,当事人双方对休学一年的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闹上法庭。后经法庭调解,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小宝4千元,常州市某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小宝9千元。

  [事发]

  重型车越道撞伤小学生

  2008年3月20日,常州市某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张某驾驶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沿340省道至新街红绿灯处,为了节省时间,张某没有排队等红灯,而是开车借行非机动车道。正在这时,小学六年级学生蒋小宝(化名)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而来,面对车速飞快的重型车,小宝慌了神,根本来不及躲闪,一声紧急的刹车声之后,小宝摔倒在地上。未满14岁的小宝痛苦地蜷缩着、哭叫着。见此情形,张某赶紧叫车把小宝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进过医生的手术治疗,小宝脱离了生命危险,在住院近三个月后,于2008年6月9日出院。小宝的治疗费均由张某所属单位常州市某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在此期间,父亲为小宝办理了休学一年的手续。为了赔偿问题,小宝的父亲多次与常州市某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和张某驾驶的重型车参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协商,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只好到法院起诉。

  [争执]

  休学期间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上,除精神损失费外,双方争议不大,仅在赔偿标准上有待商榷。但对于休学一年的生活费、学校费用、晚工作一年少收入等费用,两家单位拒绝支付,认为这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就算把它记入误工费,也不能成立。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可以看出,误工赔偿针对的对象是有收入的成年男子。

  原告认为,小宝年龄尚小,心理承受能力薄弱,经历如此大的车祸,精神、心理肯定会受到创伤,而且短时间内难以愈合、抚平,所以,被告应该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于休学一年生活费、学校费用、晚工作一年损失的收入,被告都应该进行补偿,因为这是客观必然发生的,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法院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经法庭调解后,保险公司支付小宝4千元,常州市某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小宝9千元。

  [法官点评]

  休学期间的损失应该得到保护

  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休学期间的损失,虽然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依据,但从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当事人伤情实际出发,应该保障未成年人切身的利益。对此,有的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有的法院判决补偿误工费,这是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

  作雪 葛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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