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15000元是用于赌博的,所以这钱不应该还。”一男子在法庭为自己辩解想赖账。由于证人未能到庭作证,常州新北法院日前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限期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
去年3月25日,王某向张某借了15000元并写了一张借条,还钱日期是在2008年9月30日前。张某在到期之后多次向王某催要,但始终是没有结果。张某无奈之下于今年10月16日向常州新北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15000元。
王某在法庭上声称:“借条确实是我写的,但那15000元是用于赌博的,我有两位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可以作证。所以我不应归还那15000元。”但张某对此予以否认。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辩解所借款项系赌资,仅提供了证人书面证言,而证人又未能到庭作证,因此对证言的真实性不能采纳,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常州新北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王某限期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
童家松 邹沛 葛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