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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户居民告银行:别挡我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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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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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户居民告银行:别挡我的阳光!
  “别挡住我的阳光!”时为南京市六合县居民的方先生面对隔壁高高竖起的银行大楼大声说“不”!1996年4月,他联合8位邻居为捍卫“阳光权”挺身而出,但他没有料到,这起诉讼竟是“南京阳光权官司”的“开山之作”,同时也是南京第一起集团诉讼相邻权案,“一个案子有9个原告,这在当时是从来没有发生过的”。

  12年后的今天,“阳光权”早已深入人心。但在12年前,“阳光权”在中国还是个陌生的词语,就连国家法律法规对此也鲜有明确。在这种“窘境”下,六合县法院大胆地“向前迈出了一步”,精准的把握立法精神,最终判令银行为侵犯邻居们的“阳光权”“埋单”。

  “别挡住我的阳光!”

  1996年4月,时为六合县居民的方先生说出了这样一句话,“别挡住我的阳光”,只不过他遇到的不是“国王”,而是旁边矗立而起、设计高达30米的银行大楼。

  说起这座银行大楼,那可是“背景显赫”:首先,银行盖这座大楼不单是“为了改善办公条件,促进各项业务发展”,更重要的是“支持我县经济发展”;再次,盖楼还惊动了当时的六合县政府。县领导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开了个协调会,要求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效率,尽快地把银行大楼建起来。银行经过比较,最终看上了六合县老汽车站临街的几间平房,决定将新建大楼竖在那里。

  就在大楼主体工程建设近一半时,麻烦出现了……

  老汽车站平房西边就是六合县一家单位的4层集体宿舍楼,时年34岁的方先生就住在1楼靠东的一面。“白天就光线黑暗,进门就要开灯,往后这日子怎么过啊?”此外,方先生还列举了几大“罪状”:“间距过近,万一失火,消防车进不来;建筑污染很重;噪声污染影响休息;居住安全有隐患;侵犯住户的隐私权……”

  为了能讨到说法,方先生工作之余,就把时间花在和银行交涉上了,但一直没有效果。

  联合邻居状告银行

  方先生的正义之举,立即得到了邻居们的相应,“我们其实都是这座银行大楼的受害者,采光受到严重干扰。”

  1996年4月10日,东边一幢楼的8户居民以及103室的住户共9户人家联手将大楼的建设方银行告上了六合县法院。方先生等人没有想到,他们的诉讼会成为南京“阳光权”纠纷的“开山之作”,也是南京首个集团诉讼相邻权案,在南京审判史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这座银行大楼由东、南两个主楼、一个营业厅组成。主楼近30米高,营业大厅近5米高。主楼比我们居民楼高出10多米,相距最近仅3.5米。这不仅严重影响我们的日照、采光,也阻断了消防通道,同时我们住在里边也觉得很压抑……”

  方先生等人要求银行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但起诉后,他们意识到银行大楼已经竖起来了,不可能为此推倒。于是,他们重新提出一个弥补办法:“我们惹不起躲得起,现在购买同等面积的住房约相差6万元,只要银行在此基础上再给我们2000元安抚费,我们愿意搬走,将这房子交给银行所有。”

  考虑到起诉的居民较多,意见较大,六合县法院六城法庭专门组织了一次庭前调解,但结果却不甚理想。

  “我们建房是得到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的,并且有一整套合法的手续,至于周围的采光、通风等问题,我们研究过认为不构成。”银行代表的态度自始至终都很强硬。

  阳光权案上了审委会

  调解失败后,同年5月8日上午,六合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当时法院的原告席上坐满了原告,位子不够,还加了几张椅子摆在一起,这种状况在此之前还从来没有发生过”,时任该案审判长的陈子煌法官向记者回忆道:“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庭审过程充满了‘火药味’。当时,银行的代理律师一上来就说,大楼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不存在妨碍。如果有,那也不是银行的过错,因为银行是按照图纸进行的,那是建设部门的责任。”

  陈子煌说:“经过法庭辩论,方先生等9人都愿意为了解决问题,接受法院调解,但银行的代理律师很高调,‘在责任未明确之前,我们不申请调解’。”

  由于“阳光权”纠纷在南京全市还没有发生过,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案又涉及这么多原告,六合县法院为了慎重起见,专门为此案召开了法院内部的“最高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参加人员为法院院长及庭长。

  “能上审委会讨论的案子是很少的,”一位基层法院的院长告诉记者,“除非案情特别重大。”

  居民终审大获全胜

  “银行也要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只要存在侵权事实,就应当赔偿,”陈子煌说,“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经过对日照、间距的测量,六合县法院大胆地摸索出一条解决之道:“找出方先生等9家的各自影响程度,以年限决定给付。”

  1996年12月12日,南京“阳光权”案审判史上掀开崭新一页:六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自1996年至2000年赔偿方某等人损失3500元、邬某等人1750元……另外,自2001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赔偿方某等人600元、邬某等人300元……”。

  “应该说,这份判决尽最大可能地保护了居民的利益,尤其是后面一条,让银行无限期地每年都要作出赔偿。这对银行来说,不能不说是个沉重的打击。”南京律信法律事务机构主任朱殿虎向记者分析说。

  该案不久进入南京中院二审,方先生等人为了便于计算,直接要求银行赔偿各家1万元就行了,最终南京中院同样判决支持了方先生等人的请求。

  至此,这宗南京首例“阳光权”纠纷以居民大获全胜而告终。

  ■法官点评

  人们关注此案,是因为可以透过对案件的关注,表达对权利的关心,更重要的是,他们期待法官能够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力,在鲜活的案例中发现制度创新的元素,用司法权力维护公民权益。承办此案的法官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根据立法的原则精神,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维护了人民群众正当的权利,开启了司法维权的新实践,标志着南京法院司法维权已到达一个新的境地。

  通讯员 赵兴武 六法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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