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房管局出台了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新规,对直管公房的适住对象、租赁期限、承租人变更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强调直管公房禁止以任何方式将房屋资产或使用权进行抵押、抵债,也不得擅自将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等。
据了解,直管公有住房是指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以政府制订租金标准的居住房屋。苏州的直管公房租赁沿革已久,但相关规定一直处于“缺席”状态,此次《规定》的出台将更有助于直管公房租赁的有效管理。《规定》中明确表示,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应当与受托管理部门签订《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并领取《苏州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签订《租赁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在租赁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其期限应为上一份《租赁协议》的剩余期限。租赁期限届满,管理部门应对承租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凡符合承租人资格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协议》。《规定》中明确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必须符合包括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支付租金的能力、他处无住房或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保障线以下等多个条件。
《规定》对直管公房的居住作出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严禁搭建违法建筑。一经发现,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拆除搭建违法建筑。承租人不恢复原状或不拆除搭建违法建筑的,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有权管理部门处理。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擅自将居住房屋改成非居住房屋的,由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恢复原用途,承租人自接通知起三个月不予纠正,管理部门可以收回房屋。
同时,承租人不得擅自将住房转借、转租、转让、调换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由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纠正,承租人自接通知起三个月内不纠正的,管理部门可以收回房屋。如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一经发现,且情节严重的,管理部门也将收回房屋。
陈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