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焊工中午时间在工地上从高处跌落致残,将雇主告上法庭后,双方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发生激烈争议,近日,宜兴法院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电焊工从高处摔落致残
没有建筑资质的高某个人承揽了某公司两楼房中间的结构天桥工程。2006年4月27日,高某雇佣吴某到某公司做电焊工,同年5月2日中午,吴某在公司内从高处跌落受伤,经住院治疗及鉴定:吴某构成伤残。出院后,吴某将高某及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79304元和伤残赔偿金151930元。
争议焦点:事发时间及地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跌落的时间与地点展开激烈争论。原告吴某称,当天上午10:50,他在某公司两楼房中间的结构天桥上与工友量尺寸时,不慎从6米多高的楼房上摔下而致残。法院对医院所做的调查笔录中,医生称,根据病历卡的记录,吴某是11:50入院抢救的,当时没有检查胃,不知道是否吃过饭。
吴某认为,到医院的时间是11:50,从事故地点到医院十几公里,且要穿过市区,他跌落到被搬运上汽车也需要时间,故他所称的事故发生时间为10:50是可信的。吴某表示自愿承担10%的责任。
被告高某和某公司则认为,吴某跌落的时间是11点40分到50分左右,是在饭后休息时间;吴某跌落的地方并不是在结构天桥上,而是在建筑工地的预留孔中跌落的,故请求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提供了三位证人,以证明吴某是在午饭后休息时间自己不慎从高处跌落,而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的。法院对事故发生时与吴某一起的工友许某进行了调查。许某称,事故发生时吴某正准备找地方午休,不小心从预留孔跌了下去,当时他没看表,根据平时吃饭时间推算,大概是11:15。
法院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从事故地点到医院的距离和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判断,法院认为吴某受伤的时间应该是中午11时左右。即使吴某是在准备午休时受伤的,该时间段是从事雇佣劳动的预备和准备期,雇主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明知接受发包的雇主无相应资质,应当与雇主对雇员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公司明知高某个人是不可能具有承揽钢结构天桥的建筑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他,故应当与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判决高某赔偿吴某191341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陆媛 邢旭东 许文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