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不满,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以示抗议。催缴未果,物业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13个月的管理费。日前,北塘法院依法判决业主支付管理费2000余元。
今年1月20日,北塘区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服务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期限自2008年元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小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物业公司按每平米1.3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然而,自2007年7月7日起,业主刘某一直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催缴无果。按照其房屋建筑面积,刘某每月应交纳150余元,至2008年8月6日止13个月合计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2000余元。今年8月,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业主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07年7月7日起至2008年8月6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000余元。
对此,业主刘某则认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标准,二楼私自改作商铺,物业未予监管。自己室内遭窃,没得到合理解释。楼下商店的噪声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物业也未予解决。刘某认为之所以发生这么多事都是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所以不同意交纳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业主刘某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由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绿化、环境卫生等,目标是为全体业主创造一个更适宜生活的外部环境,而不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业主,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工作中难免出现瑕疵。如果确实因为物业公司的工作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或对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可以要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或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问题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故法院判决刘某支付物业公司自2007年7月7日至2008年8月6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00余元。
庄莉莉 薛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