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工伤致九级伤残,因在工伤待遇上未达成协议,该职工申请劳动仲裁。
2006年11月5日,胡某到武进区前黄镇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胡某基本工资1500元。2007年3月14日上午,胡某在工作时,左臂不慎被车床绞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多次与公司协商工伤待遇无果后,胡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8.3万余元。2008年4月1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某各种相关费用7.7万余元。
该企业提出了异议,认为胡某的实际月工资只有800元,因为合同上约定公司对胡某实行绩效考核,按考核结果,实发胡某工资800元。所以该企业认为应按800元标准计发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1500元,所以对原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武进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雪 葛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