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6版:完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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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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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同性卖淫案惊动全国人大
  2004年2月17日,江苏省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的审理在秦淮区法院“落下帷幕”——“鸭头”李宁利用酒吧做平台,组织男青年向同性恋者提供色情服务,犯组织卖淫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快报当年独家披露案件过程,由于类型特殊,引起全国人大高度关注,同时吸引了国内外众多知名媒体的“眼球”。

  如今,4年多过去了,南京两级法院的精确判决早已被人们肯定。对于4年前的那一案,当年的主审法官依然记忆犹新。他们说,这一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它是江苏省首例;更大的意义在于,法官准确地把握了立法的本意,精确打击了这种新类型犯罪。

  酒吧变成同性恋聚会场所

  说起李宁,南京娱乐场所圈子里的人大多知道此人。1970年出生于南京的李宁,20多岁时便已涉足娱乐场所,开了家酒吧。据李宁自己称,如果不是当年开酒吧时一个合伙人是同性恋,也许自己不会走上这条犯罪道路。

  1997年,李宁和朋友赵某、魏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合开了一个名叫“红都”的酒吧。赵某是个同性恋者,他经常喊一些这类型的人到酒吧玩,时间不长,这个酒吧就成了同性恋者聚会的场所。正是在这段时间里,李宁对同性恋这个圈子有了很多了解,这也为他后来走上组织同性恋卖淫的犯罪道路埋下了祸根。

  这家酒吧存在时间不长,后逢拆迁,李宁在朋友洪某的资助下,在南京双塘附近又开了家酒吧,依然取名“红都”,1999年9月,因酒吧存在男扮女装搞色情表演而被查封。

  1999年12月,李宁租了南京建康路某歌舞厅的二楼,开了“金麒麟”茶酒轩。与此同时,一心要将酒吧做大、做强的李宁又租用了廊桥茶社后改为“廊桥”酒吧。

  武汉“坐台男”来宁相助

  根据李宁的交代,之所以倒了一个又会接着开第二个、第三个,是因为他很想在酒吧这一块事业上有所发展,刚开始他是希望通过正规的渠道来做生意、赚钱,但一次偶然去武汉的机会改变了他的目标,也直接导致他开始滑向犯罪的深渊。

  一次,李宁与朋友到武汉游玩,在武汉一酒吧里认识了做“妈咪”兼坐台的男子刘某。

  李宁称,“因为我经营的酒吧生意不太好,赚到的钱还不够付工资和房租,而南京别的酒吧因为有男‘公关’,所以生意很红火,于是我就想找个人帮我管理和经营公关这些事务,我对刘某说,如果以后你不想在武汉干了,就到南京来找我,我在南京有个酒吧。临别时,我将手机号码留给了刘某。”

  回到南京没几天,李宁就接到刘某电话:“我想来南京看看,这里公关能不能干。”见刘某这么快就要来帮助自己,李宁喜出望外,赶紧将他接到“廊桥”酒吧,告诉刘某:“以后公关的管理和招聘就交给你了。”

  制定规章“严格管理”

  刘某上位后决定大展拳脚好好干一下,刘想办法找到一些坐台的男公关,并将他们分成A、B两队,A队主要是形象好的男公关,B队主要是形象一般的男公关以及刚来的,并将他在武汉的一套管理制度引用过来,“每个男公关上岗时,要先交300元押金,然后还要每个月交200元的管理费。每天要准时上班,男公关服务时,客人给小费200元,公关交给酒吧50元;客人给200至300元,上交80元;客人给300元以上,上交100元”,并和李宁约定坐台费一人一半。

  “男公关主要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陪客人出台吃宵夜以及开房间睡觉、提供性服务”,李宁供述道:“刚开始,就是刘某和他从武汉带来的小黄出台,因为刘某认为对招来的人不了解,万一招来的人出台出了事,抓到要坐牢的。”

  高薪诱饵广招“靓仔”

  李宁对刘某的谨慎还是非常满意的,不过这么少的人手显然满足不了李宁赚大钱的要求。2002年底,“金麒麟”“廊桥”相继拆迁后,李宁又在中山南路某大厦租下一层楼,再次开了一家名叫“正麒”的酒吧。

  这一次,李宁希望自己能赚得盆满钵盈。而要想达到自己的目的,人手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2003年5月,在朋友沈某的建议下,李宁成立耀身公关礼仪公司,开始广招“靓仔”。

  事实上,李宁的目的还不止招人这一个,据他交代,除了招人外,他还能从招聘中收取报名费。很快,大批十八九岁的“靓仔”前来应聘,并按要求交了抵押金。其实这些“靓仔”们都不是同性恋者,当得知老板让他们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时,干的人很少,大部分人没干几天就走了,而他们的押金、报名费大多便流进了李宁的腰包。

  剩下的人则在半威胁半利诱下开始了“皮肉生意”。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大多数“公关先生”都站了出来作为证人指控他们在李宁手下的遭遇。

  据当年在李宁手下干“公关先生”的张某供述:“2003年8月15日晚9点30分,一个名叫Darling的中年外国人来到酒吧,他身高1.7米左右,满头黄发,喊我过去喝酒,后来老外带我出台,来到他位于南京的家中,他等我洗完澡后就表示想和我‘做爱’,并表示可以多给我一点钱,但我还是不敢做,随后我就提供了其他程度较轻的色情服务项目,他给我100块钱,然后我就走了。10天前,我给他提供同一种‘服务’时,他给了我200元。”

  张某还说:“干我们这一行,客人点名要‘陪喝酒’或‘出台’,公关先生必须要去,否则就会遭到酒吧里保安的殴打以及‘开罚单’,第一次不去,罚80元;第二次是160元,第三次就是240元……”

  众多“靓仔”加盟,为酒吧带来不小的收益,李宁也尝到了甜头,短短几个月,就获利十多万元,“正麒”吧的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直到2003年8月17日,南京警方根据举报,一举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卖淫的团伙摧毁。

  案情惊动全国人大

  2003年8月18日,李宁等人归案。警方根据李宁等的口供,及先期掌握的其他证据,以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将李宁等人刑事拘留。但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而将其释放。

  后在江苏省政法委的召集下,省级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协调会,会议决定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同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根据此条通知,应立即对李宁等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接到立法机关的指示,南京警方迅速展开抓捕行动。李宁很快再次落入法网。秦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宁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据此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李宁不服,以“组织同性卖淫不构成犯罪及量刑过重”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同性恋卖淫案件,同性之间卖淫在当时是否符合“组织他人卖淫”的罪名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最终,法官依据立法目的和罪名文义所涵盖的范围及李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组织他人卖淫罪对其实施了刑法处罚。本案在适用法律上准确地把握了立法的本意,贯彻了法治的精神,打击了社会上出现的新类型犯罪。此案的判决,成为全国该类型案件的裁判范例。

  通讯员 赵兴武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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