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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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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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熟人将车开回家给妻怎料汽车遭变卖难维权
  价值25万余元的汽车被朋友借去之后“下落不明”,无意间发现车子却不能取回,上法庭各方均有道理,经断案终物归原主。

  据了解,金坛人张某在北京从事建筑工作,平时开一辆奔驰轿车,他还有一辆海南马六轿车。2006年10月15日,张某同乡兼好友陆某来北京找张某;在陆某离开时,张某委托陆某将那辆马六轿车开回金坛老家交给自己的妻子。

  3天后,张某妻子打电话告诉张某,“陆某回来了,但他没有把轿车给我。”听到这个消息,张某打了个电话询问陆某,“我最近有事情需要用车,过几天就把车子还给你老婆。”但结果是陆某过了几个月都没有把车子还给张某妻子。

  2007年3月的一天,张某家人偶然发现被陆某“借”走的马六轿车出现在某小区内。张某家人当即与驾车人丁某交涉,要求他将该车归还。“这个车子我花了17万余元从一个叫陈某那买来的。” 双方僵持不下,张某家人只好报警,当地派出所接警后依法将该车扣押。

  警方经过询问得知:陆某因欠陈某债务,就将该车抵给陈某,陈某又以17万余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谈某;由于谈某与丁某有经济往来,谈某后将该车交于丁某。为了证实确有此事,丁某向公安机关出示了交付车辆的相关票据。

  公安机关认为,虽然该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以17万余元从谈某处购买了该车,他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张某如果想要回该车,他应该向陆某主张权利,该案系民事纠纷,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因扣车期限将至,警方决定放车。 张某知道,一旦警方放车,丁某也许会将该车再作转卖。此前,该车的车牌号“苏DXX”已被挖补变成“苏CXX”,行驶证上张某的照片也被撕毁;如果该车再被转卖,自己的权益将更难保障。 张某在北京上诉时,由于法院找不到陆某,使得维权之路变得困难重重。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 张某咨询了律师,得到律师的建议应该向实际掌控汽车的丁某所在地常州市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这样更容易维权。

  此后,张某向常州的法院提交了诉讼。庭审中,律师认为,民法中机动车系特定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失,必须经过登记;未经变更登记,机动车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况且,本案被告丁某对该车的占有不构成善意,陆某、陈某等人对该车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被告人丁某无法律上的依据取得该车。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基于物权,不论车辆辗转归于何人之手,张某仍有权追回。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请理由,依法判决丁某返还车辆。  钟民一 葛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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