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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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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工艺将抄袭两项专利的对手告上法庭
家具设计维权路漫漫
设计风格独特的顾家工艺沙发

  近日,某网站上一则题为“顾家工艺为专利权控告××沙发”的新闻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报道称,浙江顾家工艺沙发起诉深圳某家私有限公司抄袭其两项外观设计专利,为此,顾家工艺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立即与浙江顾家工艺沙发有限公司品牌推广部经理俞余炜取得了联系。

  顾家公司

  不是第一次吃被抄袭的亏

  俞余炜告诉记者,就在几天前,官司最终以双方和解的方式而告终。作为官司的原告方,顾家工艺不希望官司给双方造成太多困扰,不愿再过多提及。在记者的一再请求下,俞余炜答应将事情原委告知,但要求报道中必须隐去被告名称。

  顾家沙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针对涉案沙发申请了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并将其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给顾家公司,随后顾家公司展开了对专利产品的生产。后顾家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也生产、销售和原告专利相似的沙发产品,顾家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被告专利侵权。据介绍,在官司结束后,顾家公司已经着手成立保护专利等合法权利的法务部门。

  其实,这已不是顾家工艺第一次吃设计被抄袭的亏了,家具行业的区域性品牌特别多,品牌档次参差不齐,设计相互抄袭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屡禁不止。顾家工艺南京区域经理孙健说:“打个比方,南方的企业抄了北方的企业,但是北方的企业产品根本卖不到南方市场,这时被抄的企业往往不会追究,就这么算了。”顾家工艺此次之所以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设计侵权问题,正是因为被告方与顾家公司在业内的影响力在伯仲之间,对方的侵权行为对顾家造成的恶性影响非常大。“设计是沙发最核心的要素,很多设计从国外买来都是花了大价钱的,随后还要支付一定比例的销售提成。侵权对我们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

  业内专家

  杜绝侵权是一条漫漫长路

  顾家工艺的这场官司,由于原告、被告均系国内民族家具巨头,在沙发行业也属于龙头企业,因此受关注度甚高。南京林业大学家具与工业设计学院院长吴智慧说:“小厂抄大厂,大厂抄国外,可以说仿制一度‘成就’了中国家具业,但一味仿制也终将断送中国家具业,创新能力与知识产权意识的严重缺乏已成为阻碍中国家具制造业健康发展的致命障碍。”

  模仿和抄袭可能在短期内会为家具企业带来利益,但从长远来说,对企业对行业都会造成难以扭转的恶性影响。由于国内企业抄袭之风恶名远扬,很多企业到国外参加家具展会时,会受到来自展会法务部门的严加防范,国内有一些品牌还曾出现过被扣押产品、被处以罚款的不齿经历。“顾家和××间的官司,必将给其他企业敲响警钟,一是所有企业都必须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二是惯于抄袭的企业必须做到严于自律,不能以抄袭为生。”

  吴智慧同时指出,由于家具行业的特点,制止设计抄袭这条路并不好走。“设计并不牵扯到技术层面,是否抄袭是难以鉴定的。比如说我设计了一个圆弧,被他改成半圆或是椭圆,是否算是抄袭可能存在争执。”在国外,家具设计一般赖以专业的设计事务所,事务所将原创设计一对一地卖给某家工厂,双方的合作关系受法律保护,法院对于设计泄露或设计侵权的处罚力度非常大。“我担心的是,光靠企业自律,是否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杜绝侵权的蔓延。”

  

  ■相关链接

  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究竟何为侵权?如何判定侵权?记者为此采访了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淑君律师。李律师说:“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构成侵权;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也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李律师还指出:“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的,并不构成侵权。”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侵权的处罚方式以补偿性处罚为主。“赔偿标准的制定主要参照被侵权方的损失和侵权方获得的利益为依据。”

  快报记者 童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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