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偷几只窨井盖大不了关几天,结果却让姜某、蒋某没有想到是,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月24日,溧阳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姜某、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四个月,并赔偿溧阳市政公用事业处财产损失人民币2442元。
2008年7月某天晚上,均为20岁的安徽来常人员姜某、蒋某在溧阳市溧城镇南门延伸路段嘉丰新城店面门口,采用自制铁钩撬窨井盖的手段,窃得人行道上的窨井盖5只,赃物价值人民币2442元。8月12日晚上,两盗贼故技重施,在溧城镇窃得人行道上的窨井盖4只,赃物价值人民币1644.30元。在移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赃物4只窨井盖被退还失窃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经常有行人通行的人行道上盗窃窨井盖,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人系共同犯罪,同时两人的行为均造成公用事业的财产损失,理应赔偿,故作出上述判罚。叶健 周超 葛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