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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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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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票登不了机 乘客告赢航空公司
  南京一位市民买了机票,却不能坐上飞机。原来,航空公司存在“超售票”的行为,也就是实际销售的机票,略多于航班座位数。而且,根据航空公司的内部规定,只能为乘客安排后续航班,同时赔偿200元。这位市民认为,航空公司的规定是霸王条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乘客遭遇“超售票”

  去年11月14日,李先生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一张南京飞往北京的电子机票,票价为860元。该航班11月18日下午两点多钟起飞,李先生提前30分钟赶到了禄口机场。在北京,有一件重要的事情等着李先生前去处理。

  正当李先生准备领取登机牌时,他从工作人员口里听到了一个陌生的词,“超售票”。工作人员说:“本次航班机票超售,因为飞机上的座位已经坐满,所以您不能搭乘本航班去北京了。”几天前就买了机票,飞机上却没有自己的座位,对于李先生来说,这还是第一次遇到。

  听完工作人员的介绍,李先生明白了什么是“超售票”。原来,为了避免有些买了票的乘客退票或者改签造成座位虚耗,大多数航空公司实际销售的机票,会略多于航班座位数,这是一种国际惯例。从降低成本,节省能源的角度,李先生当然理解这种国际惯例的合理性,但是作为超售票的“受害者”,急着到北京办事的他该怎么办呢?

  协商遭遇内部规定

  李先生问:“我买机票的时候,为什么没人告诉我买的是超售票呢?”该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回答:“超售票并不是按照售票时间的先后规定的,而是按照领取登机牌的时间来规定的,比如说100个座位,出售了103张机票,座位坐满之后,最后到的3个人持有的机票就是超售票。”

  工作人员告知李先生,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按照航空公司的内部规定处理,即帮助李先生改签后续航班,并赔偿损失200元。但是,工作人员查询后发现,该公司最近的航班第二天才有。李先生不能接受,提出:“错过本次航班,会给我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是工作人员坚持,只能按照内部规定处理。

  李先生一气之下,把860元的机票退了,也没要内部规定的200元赔偿,而是花1160元直接买了另一家航空公司的机票,结果晚了两个多小时到达北京。

  法院支持乘客维权

  李先生回来后,继续与航空公司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江宁区法院。李先生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他机票差价损失300元,业务损失3300元,身体劳顿损失1000元,并要求赔偿一倍的机票价格860元。

  法院查明,民航总局的网站上有关于“超售票”的介绍,但是这并未在公众中形成广泛的认知。所以,航空公司在出售机票时,应当明确告知机票超售,存在不能登记的风险,否则就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权。不过,航空公司并未虚假宣传和故意隐瞒,所以不构成欺诈,不存在双倍返还责任。

  对于差价以及身体劳顿损失,法院认为,航空公司的单方内部规定是无效的。李先生有权拒绝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自行选择最近的航班,航空公司应该承担其中的差价。同时,李先生候机时间延长,身体劳顿,行程被打乱,酌定损失为860元,由航空公司承担。

  对于李先生提出的业务损失,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对于买机票的乘客的职业并无要求,所以对于李先生的业务损失不能预见,因此法院对于李先生的这一请求没有支持。

  律师观点

  乘客应有超售知情权

  为李先生代理此案的是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的焦丽和苏伟两位律师,他们认为,虽然超售票是各家航空公司的惯例,但是了解这一惯例的乘客却很少。两位律师建议,要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首先要让乘客有知情权,也就是在购买机票的时候,航空公司应该告知该航班机票是否超售。不过,律师表示,“因为超售就有不能登机的风险,恐怕乘客知情会选择不买机票,所以在没有强制规定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恐怕不会告知。”

  两位律师介绍,“超售票”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大概超售的数量控制在3%以下。但是,国内的航空公司虽然引进了这一惯例,却没有引进合理的补救办法。国外的航空公司选择剩下乘客的方法,并不是按照登机时间,而是征求全部乘客的意见,选出主动愿意留下的乘客。一般都会有不赶时间的乘客愿意改签,而航空公司也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样可以达到三方共赢的结果。

  记者在民航总局的网站上看到,对于“超售”的解释有这样一段话,“对未成行的旅客,航空公司将酌情采取弥补措施。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航空公司必须给自愿放弃的旅客多少补偿。旅客可以与航空公司谈判,达到双方都可接受的价钱或其他条件。”

  本案中,李先生除了得到300元差价外,还得到860元赔偿,对于航空公司来说,其实就是超售一张机票的收益。律师认为,这个结果对于航空公司并无惩罚性,如果没有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将继续“私下”超售。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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