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11月29日专电(记者 陈钢)在陕西省安康市,由于医院过错导致两产妇7年前互相抱错孩子。28日,法院一审判决安康市中心医院赔偿两个家庭共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2日,原告李红艳与第三人刘冬梅到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待产。次日凌晨3时,相隔5分钟各产下一女婴。医院护士因过失将李红艳所生女婴交给在产房外等候的刘冬梅的家属;将刘冬梅所生女婴交给李红艳的家属,并将两产妇安排在同一间病房住院观察。
随着两名女婴逐渐长大,李红艳夫妇发现女儿长相与父母差异很大。李红艳携女儿做了DNA鉴定后,得知女儿不是其亲生。后经与刘冬梅夫妇协商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后,结论为:李红艳与刘冬梅所抚养的女儿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刘冬梅与李红艳所抚养的女儿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安康市中心医院对李红艳和刘冬梅生产的婴儿在管护上有过错,造成两人交叉抱错了孩子,导致两个孩子的父母在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两对夫妇在寻找亲生女儿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安康市中心医院承担。医院还应该退还两对夫妇在医院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汉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康市中心医院赔偿杜如辉、李红艳、马恒、刘冬梅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5万元,4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鉴定费、住院费共2.47365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