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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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2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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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龙岗公安分局副局长涉嫌职务犯罪案昨开审
陈旭明承认受贿否认玩忽职守
  陈旭明离开法庭

  昨日下午3点,原龙岗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在“9·20”特大火灾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在盐田法院开庭审理,陈旭明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两项罪名起诉,经过4小时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于昨晚7点休庭,案件择日宣判。

  昨日下午,法庭门口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记者。除了小部分媒体记者外,进法院旁听的多数为政府工作人员,仅有一位家属旁听。

  “舞王”俱乐部1年发生刑案24宗

  盐田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舞王俱乐部自2007年9月8日开业,至2008年9月20日发生特大火灾,其间一直处于未取得消防部门消防验收许可、无《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状态,治安问题严重,长期存在超时经营、超员经营及容留吸毒、小姐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现象。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舞王”共发生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各类刑事案件24宗。

  2007年12月龙岗分局治安管理科将包括舞王俱乐部在内的龙岗区涉嫌涉毒26间重点监督娱乐场所名单报送陈旭明签发。2008年8月11日,龙岗分局治安管理科将包括舞王俱乐部在内的36间龙岗区重点监管娱乐服务场所名单(涉毒)再次报送陈旭明。

  此外,陈旭明还兼任龙岗分局2008年“扫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专项行动的整治对象包括娱乐场所内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场所内色情及有偿陪侍活动、超员超时经营行为、非法演出行为、无证缺证经营行为、硬件设施不合格及违规设置设施行为、消防设施不合格行为等七大类。

  盐田检察院认为,陈旭明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兼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于无证无照的歌舞娱乐场所未能进行有效的打击、取缔工作,致使龙岗区存在包括舞王俱乐部在内的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多达144间。由于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2008年9月20日22时48分50秒舞王俱乐部发生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1245元的特大火灾事故,涉嫌玩忽职守罪。

  涉嫌三次收取贿款6万元

  根据广东深圳“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技术组报告,龙岗公安分局、龙岗工商分局出具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词,被告人陈旭明任职期间,曾三次接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的宴请并收受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及礼品,涉嫌受贿罪。

  起诉书中指出,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后、2008年7月12日在龙岗区某酒店宴请陈旭明及其妻子田某等人,饭后赠送陈旭明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及礼品;中秋节前,王静向陈旭明妻子田某赠送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及礼品。

  只承认受贿4万元

  在法庭上,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指出,歌舞厅娱乐场所的日常管理,是属地派出所的职责义务,而取缔无证照的行政主体也不是公安部门,陈旭明表示,市公安局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对娱乐场所的取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此外,陈旭明在庭上表示,“扫雷”行动中,他“包片挂点”的辖区不包括舞王俱乐部所在的同乐派出所,同乐派出所存在隐瞒“雷情”的事实,在“9·20”发生之后才被龙岗公安分局所掌握。因此,他表示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徇私舞弊,否认玩忽职守一罪。

  对于被指控三次共收受6万元贿款的控罪,陈旭明及辩护人承认第一次和第三次受贿事实,共收受人民币40000元,起诉书上对于2008年7月12日在龙岗区某酒店赠送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的指控,陈旭明表示不知情。

  在被告总结发言时,陈旭明声泪俱下地表示自己是个任劳任怨的警察,他在陈述中说道,“我从警20年,长期从事在打击‘黄、赌、毒’工作的一线岗位上,获奖无数,还因此落下了一身的伤病,希望法庭能够对我从轻发落。”

  经过长达4小时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审判长于昨晚7点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据《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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