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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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了51块钱被判12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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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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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了51块钱被判12年刑
听完宣判,抢劫犯立马瘫倒
   通讯员 浦研 浦刑

  快报记者 宗一多

  发自浦口区法院

  

  “不就是51块钱嘛,为什么判我这么重?”收到判决书的一刹那,正在服刑的冯某傻眼了,他搞不清楚这是怎么回事。“按照《刑法》规定,入户抢劫的起点刑罚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经过法官一解释,冯某后悔不迭。日前,浦口区法院对其数罪并罚,他将面临着15年的牢狱之灾。

  “不许喊,喊就要你的命!”2004年9月26日晚上,家住浦口区江浦街道的郑先生打开家门,遭遇一名入室抢劫男子。“那人一冲上来就先捂住我的嘴,然后掐住我的脖子,把我往卧室里面拖,并威胁我不要喊。”老实的郑先生哪遇过这种场面,当场吓懵了。“他向我要钱,可我身上确实没有钱,于是他就翻我的包,从包里拿出银行卡,问我要密码。我说没有密码,里面也没有钱,不信取取看。随后,他把卡扔回包里,把包摔给我,我接过后在包里翻了翻,就找到51块钱,全给了他。”

  “想不到的是,这个人担心我报警,在他走之前,还用充电器的电线把我的脚捆住。”很快,郑先生挣脱电线报了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经过细致勘查,仅从书房阳台的窗框上提取了一枚指纹,并没有找到其他有价值的线索。

  就是这枚指纹成了日后案发的突破口!

  2005年9月,时年20岁的六合人冯某因犯抢劫、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6000元,现在监狱服刑。经过指纹对比,郑先生遭遇的入室抢劫案,正是冯某所为。“就是他!”被害人郑先生迅速辨认出冯某。尽管冯某一再否认,但浦口区法院凭借着有力的指纹证据,在“零口供”的情况下,认定冯某就是入室抢劫郑先生的罪犯。日前,浦口区法院判决,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00元,与前罪的刑罚9年,罚金6000元,实行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罚金8000元。听完判决的一瞬间,冯某瘫倒在被告人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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