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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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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检察院救助特困被害人
  11月26日上午,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一间普通的外科病房,上演了冬天里温暖的一幕,一位受车祸重伤的病人家属,从昆山检察院检察长薛国骏手中,接过救急、救命的5000元,感动得不知说什么好。

  昆山市检察院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自2006年建立以来,已经为12起案件14名被害人发放了共4万余元的救助金,为这些处于诉讼期间而又陷于生活困境的被害人,提供了及时的救济,保障了他们的正当权益,该项制度的实施,受到了昆山市委的充分肯定,同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该院设立的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五个特点:一是救助对象的特定性。针对因他人犯罪行为致人身损害而失去生活来源,并且在诉讼期间无法得到及时赔偿或其他社会救助,导致生活、医治无着落的特困被害人或其家庭主要成员;二是救助时间的阶段性。对在该院审查期限内的陷入困境的被害人进行救助;三是救助的必要性。救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四种情形:(1)本人因受伤害,在诉讼期间内丧失劳动能力的;(2)家庭无正常收入来源、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3)不符合其他社会保险、救助条件,无法得到资助和救济的;(4)赔偿义务人客观上无能力履行赔偿责任的。四是救助的紧急性。在刑事诉讼期间为存在生存困难的被害人解燃眉之急,具有适中性,这不同于其他系统试点中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五是救助的便捷性。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都可以在检察院审查期限内向承办部门申请救助基金,案件承办人也可代为提出申请,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符合《办法》规定的救助条件的,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由检察长批准决定。其救助金额一般以一次性发放500元~2000元为标准,特殊情况另行讨论决定。

  该院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创伤,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和仇恨;也有利于赢回被害人对法律的信任,重新树立起法律的威信。它是适应弱势群体希望得到社会帮助的实际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在司法、法治责任上承担的和谐。王爱莉 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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