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鲁宁专栏】
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到“医生和教师吃回扣”算受贿。
(11月25日《现代快报》)
司法实践中,医生和教师收受商家贿赂,即使数额较大,往往以退钱退物了事。只有医院和学校一定级别的领导,犯事后才有可能以受贿罪吃官司。
反商业贿赂难以涉及普通医生和教师,一方面是法难责众,另一方面是现行刑法有漏洞——刑法设定的受贿罪是否涵盖医生和教师不够明确。从今往后,这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现状有望改观。
早年,受贿罪的对象只限于国家公职人员。后来,刑法专设“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把国企、医院、学校、研究机构内部任命的中层管理人员纳入其中,譬如,我家孩子一位同学的父亲(某市级医院的中医科室主任)前不久刚为吃中成药回扣而蹲了班房。现在,刑法虽来不及修改,但反商业贿赂面临的严峻态势却不允许那些吃遍回扣的医生和教师继续逍遥法外。
《意见》的价值,不仅在于把医生和教师吃回扣纳入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畴,而且第一次全面梳理了商业贿赂的具体形态,首次明确现行刑法所设定的个人和单位受贿罪及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八种贿赂犯罪之罪种,对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全部适用。如此一来,以往司法实践中,地方检察机关和地方法院相对自由地解释、认定具体商业贿赂犯罪个案的“裁量权”受到了相应的约束。
但《意见》仍存在不足和缺憾。譬如,虽把医生和教师吃回扣纳入了司法打击范围,但这两类对象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判别标准并未确立明白无误的硬杠杠,而采用了伸缩性较大的“回扣数额较大”的含糊表述。很显然,这里依然有一个执法会落空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杠杠,司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也留下了不小的权力寻租空间。此外,药品或教育用品供应商为医生和教师提供包括出国旅游在内的“财产性利益”被纳入了受贿打击范畴,但供应商为医生和教师提供“出国培训”“出国考察”等冠以业务进修和交流的“财产性利益”,这一次却仍然未能纳入打击范围。
最后提条建议,日后该司法解释进一步补充完善时,不妨根据现行执业医师法和教师法的相关法条增加一项补充规定:医生和教师受贿一经查实,即便够不上判实刑,当终身取消该其行医或执教的资格。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