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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起征点年内不会提高
· 征收环节争议仍存 燃油税“左右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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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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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环节争议仍存 燃油税“左右为难”
  近日,市场关于燃油税费改革的议论已进入到具体方案层面,其中,业界对不同环节征收燃油税的意见分歧较大。分析人士指出,从不同环节征收燃油税所带来的政策效果不尽相同。为此,从业者须有所甄别和预判。

  燃油税征收环节无外乎上游生产和下游零售两种。按照1999年的一份草案,国务院当时确定燃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即在源头环节征收。具体规定为:在生产企业购买的汽柴油,其应纳税款由生产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生产企业自用的汽柴油,在自用移送环节纳税;委托加工的汽柴油,在交货环节纳税;进口的汽柴油,在报关进口环节纳税。

  但当下也有不少专家有另外的看法。广东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黎旭东就指出,如在生产环节上征收就存在区分是农用油还是交通用油的问题。财政部科研所研究生部导师于海峰也认为,通过加油站实施燃油税的征收比较合适。

  易贸资讯的分析师认为,从我国目前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状况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等角度分析,燃油税选择在不同的环节征收,政策效果也不尽相同。

  在他看来,生产环节征收燃油税的好处是能保证足额征收。“但这一征收方式的不足之处是难以理顺分配机制及补偿退税问题。”该人士指出,因炼油企业在全国分布不均衡,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按照属地原则将燃油税收入相对合理地留给地方,只能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这么做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参与和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其次,他认为,由于从生产企业开始纳税后,所有的消费终端都需要承担税收部分,而燃油税的开征初衷是仅针对于车用油,如此间接提高了部分非车用油的农、林、牧、副、渔的消费成本。后者应得到政府的相应退税补贴,但容易出现退税补偿金额过多或不足。而执行补贴后,价格又易产生“双轨制”,导致专项油外流及走私油泛滥。

  另一方面,如果从零售环节征收,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但是,零售环节征收也存在弊端,主要是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征管难度大。由于占50%的社会油站较分散且成分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偷税漏税将不可避免。例如,社会油站的油可直接从加油站油库流出,而不通过加油机流入零售市场。

  快报记者 陈其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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