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6岁的花季少女毫无征兆地离家出走,家人在她日记里发现秘密。由此,一起教师强奸初二少女的案件浮出水面……
少女日记流露恨意
2003年11月17日,重庆市开县某中学初中二年级16岁的学生小花和同学小芳突然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两个花季少女离家出走了!
小花的不辞而别,让她的姑姑和其他亲戚陷入了无限恐惧之中。小花是开县人,但她一直随父母在外地生活。直到2003年下学期,小花才从外地转学到开县,也因此住到了姑姑家。 “现在孩子不见了,这让我怎么向哥哥嫂嫂交代呀!”小花的姑姑等人立即到处寻找。
小花究竟为什么出走?虽然小花闭口不谈,但她在开县的亲戚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其间,他们偶然在小花的日记本里发现了秘密,隐约感觉到小花的出走是事出有因。
小花的日记本里有这样的记录: “2003年11月4日。昨天我给初一·三班的班主任写了封信,就是因为那天晚上的事情。因为这是我永远都不能原谅他的。因为他做的事情真的有点过分了!我不知道该怎样向我的家长和老师讲这件事情,不知该怎么开口!在我走之前一定要把这件事情解决。”
“2003年11月6日。我现在真的好恨初一·三班的那个班主任,我觉得他做的事是我永远都不可以原谅的。假如把这件事情告诉我的父母,他们一定会很生气的。可是妈妈刚做了手术……我现在真的好想回老家……”
小花根本不在初一·三班,为什么她会那样恨一个跟她没有直接关系的班主任老师呢?究竟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让一个小女生无法原谅的事情呢?小花出走的10多天里,从开县辗转重庆等地,她们的费用又是从何而来?这一切不能不让人生疑。
中学教师酒后乱性
11月28日,一个电话终于让小花的姑姑松了口气。这是重庆市内一派出所打来的电话,说小花和小芳正在派出所里,让家人将她们从重庆接回开县。
回到开县的当晚,小花终于向姑姑讲述了不堪回首的那一幕。
2003年10月27日晚,这个看似平静的夜晚,却有着一场灾难悄悄地降临在一个花季少女头上。
当晚,小花因为在上晚自习时违反课堂纪律,被其班主任艾老师叫到该校初二年级办公室门口等候教育。8时许,该校初一·三班班主任赵某酒后路过初二年级办公室,而刚好此时小花的班主任因故离开了办公室。赵看见门口站着一个女生,便将她带到学校的偏僻处,此地距离教师办公室大约30米。
随后赵不顾小花的反对,脱掉了小花的裤子……罪恶就在那一张施工工人睡的单人床上发生了。
事后,不知所措的小花又回到年级办公室门外,此时班主任艾老师回到了办公室,问她刚才到哪里去了,小花称是上厕所去了。班主任老师再次就小花上课说话的事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这期间,带着酒意的赵某还曾去为小花说情,称小花是他的亲戚。
当晚上第4节晚自习时,小花怀着沉重的心情回到教室,并默默地趴在课桌上。这时,坐在她后面的同学刘某问她怎么了。“初一那个大胡子老师(即赵某)把我……”小花在给好友刘某的纸条上这样写道。
尽管年幼的她并没有把当晚发生的事情写明,但刘还是揣测到了事情的真相。在当晚放学回家的路上,刘某和其他几个朋友都问小花,出了这事该如何处理?小花明白,她们之所以这样问,是都揣测到了当晚发生在她身上的事情。
未达成共识私了失败
几天过去了,小花和她的朋友还是认为,应该和赵某有个了结。11月3日晚,小花怀着复杂的心情给赵某写了一封信,内容大致是: “某某老师,我不知道该不该叫你老师,但你的行为不是个老师,你是个禽兽不如的东西,我要将此事告诉家长和学校。”落款是“恨你的学生小花”。
赵看到这封信后感到十分害怕,便将与小花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告诉了小花的班主任老师,并把小花写给他的信给对方看了。一方是同事,一方是学生,艾老师当时很矛盾,他只是劝赵自己去自首。与此同时,赵找到小花并对那晚的行为表示歉意,劝小花不要公开,否则对双方都不好,并提出以给钱的方式表示歉意。后来赵某分两次将800元钱给了小花。
然而小花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发现,她被赵某强奸的事情不知道怎么传了出去,引发了流言蜚语。痛苦不堪的小花于是带着赵给她的钱,在11月17日与同学小芳一道离家出走。
而作为加害人的赵某其实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他父亲是当地教育界的知名人士、某中学校长,妻子与他是同校教师,两人结婚5年来感情一直很好,还有一个漂亮的女儿。
事情发生后,赵也非常担心、害怕和后悔。几天后,赵的妻子发现他的言行有些异常,便关切地问赵发生了什么事情。赵失声痛哭,苦苦哀求妻子一定要原谅他,他做了对不起她的事情。他最后向家人坦白,自己一时糊涂酒后强奸了女学生。
而小花的家人在知道了事情的真相后,也十分气愤。次日,他们便向学校的相关领导反映了情况。因为小花是开县人,家里人也很顾及小花的名誉,同时还考虑到这件事情公开后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双方的家人出于各自的考虑,决定对此进行私了。参与私了的除了当事人双方家人外,还有开县当地另一所中学的校长以及一名村干部。但双方最终因为经济补偿数额未达成共识,私了宣告失败。
接受讯问否认强奸
2003年12月1日,小花在其亲戚的带领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天,赵某也因为涉嫌强奸罪被公安局留置盘问,同月3日被依法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赵某是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归案后他坚决否认强奸了小花,狡辩说当时带小花到偏僻处是想和她聊聊天,后来也只是摸了她的脸,没有发生性关系。此后,他又改口承认当天和小花有过性关系,但说是在小花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他再次翻供,坚称没有和小花发生性关系。
2004年4月5日,开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尽管没有赵某的供述,但本案事实已经十分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某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律师在此时接受委托代理小花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由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包括精神赔偿金在内的损失30万元。虽然律师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知道按现行法律,在强奸案中,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失等要求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小花的家人还是坚持提起。
然而经过两个多月的等待之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令人相当意外。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与小花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事实缺乏证据。本案不符合强奸罪应该具有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等特征,因而不能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因此,法院宣告被告人赵某无罪。同时法院认为,赵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也就没有依据判令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教师有罪
对于这样的判决,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并得到了采纳。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小花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抗诉机关抗诉的罪名成立。
法院称,通过各种证据表明,被害人当时极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而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小花反抗不明显的意见,经查,本案发生在学校上晚自习的过程中,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师生关系,不宜苛求被害人反抗强度,不能以反抗不明显否定发生性关系违背小花的意志。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宣告无罪的判决不当,应予以纠正。鉴于赵某在关押期间检举了一起重大抢劫杀人案,有重大立功表现,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赵的犯罪行为给小花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该赔偿。上诉人要求赔偿其医疗费108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小花的出走和赵的强奸行为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对其亲戚到重庆接回小花所花费的交通费、生活费等,酌情赔偿1000元。对于上诉人要求赔偿转学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法院认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故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的判决终于让凶手落网,让当事人感到十分欣慰。后来又判决学校赔偿8000元。虽然数额不高,但学校被判担责,总算给了家长一个交代。据《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