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权/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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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2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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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人间蒸发 学校被判担责
被劝退后五年无踪影,法院宣告死亡
漫画 俞晓翔

  一名16岁男生,因成绩下滑逐渐对学习不感兴趣,旷课、吸烟、上网打游戏,甚至夜不归宿。学校决定劝其退学,男生喝农药自尽被救活,最后又回到学校。不料,没过多久,该生老毛病又犯,班主任劝其自动退学,但该生离校后“玩”起了失踪,家长在多年寻找无着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宣告该生死亡,接着,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院。

  屡犯校规常检讨

  2001年9月,东海县少年王强(化名)顺利考进了青湖中学。刚进校时,王强为中考没能考进更好的高中而内疚。在开学之初的几次考试中,王强表现尚好,总能考进班级前十名。

  但好景不长,随着课程的深入,王强渐渐感到学习很吃力,特别是数学,不论老师怎么讲解,他就是不开窍。于是他首先对数学产生反感,数学课上不是打盹睡觉,就是说话做鬼脸。在班主任老师让他检讨之后,他稍稍收敛了。但几天以后,他又忘乎所以,又在课堂上讲话、抽烟。他把学习当成了一种负担,面对难懂的功课,他早已忘记了含辛茹苦供他念书的父母。渐渐地,检讨对他来说,已经是家常便饭,他已不在乎写多少份检讨。只要他心血来潮,就会毫不顾忌校规校纪,肆意违反。

  劝退之后又返校

  到了高一第二学期,王强违反校规校纪情况比第一学期有过之而无不及。

  班主任老师找他谈话,他总是阳奉阴违,屡教不改。鉴于王强的表现,班主任多次向年级主任建议给予该生“劝退”处理,并报经校长同意。

  2002年5月16日,年级主任向王强的家长通报了王强的在校表现以及学校给予的“劝令退学”的处分决定。王强回家后第二天,遭到了父母责骂和殴打,深感羞愧的王强一气之下,喝了农药,幸好被父母及时送到医院得到了医生的有效救治。

  16岁的孩子不上学总不是个办法,王强的家长多次到学校要求让王强回校,最终学校和王强父亲口头约定:由王强写份保证,保证不再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同意王强回校上课,如果再违反校纪校规,王强自动退学。当天,王强返回高一。

  回校不久,王强的老毛病再次复发。2002年6月18日,班主任老师把王强叫到办公室谈话,并对王强说,学校与其家长有约定,如再违反校规就劝其自动退学。王强说同意退学,还说家人正在忙栽稻不用通知他们来接他。说完,他就回宿舍拿起包离校了。谁知,王强没有回家,而是浪迹天涯,从此下落不明,杳无音信。

  苦寻五年无踪影

  2002年6月21日,家人发现王强几天没有回家拿生活用品,就到学校看望,这才从班主任老师那得知王强已经离校好几天了。父亲当即报案,希望公安机关帮助查找王强的下落。在此后的几年时间里,全家人到全国各地寻找,每到一处,张贴寻人启事,通过当地电台寻人,悬赏提供有效信息的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家人对找到王强的希望越来越渺茫。

  2006年,深感失望的王强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审理认为王强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于2007年10月25日依法宣告王强死亡。

  宣告死亡学校要担责

  拿到法院判决后,王强的父母既为失去爱子而心痛,也为当初没有正确引导教育孩子,而是一味打骂孩子而后悔。痛定思痛,他们认为学校对王强的失踪和宣告死亡负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王强父母于2008年2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学校按责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法庭上,学校辩称:王强在校期间,经常违反校纪校规,决定给予其退学处分并无不当。王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死亡”与学校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王强在被老师劝其退学时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年满16周岁,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能预见到自己不回家的行为所能引起的后果,故对于其最终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王强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中学在对王强作出相对严重的处分后,没有及时告知其父母,致其下落不明,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20%的责任。

  通讯员 明哲 快报记者 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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