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责编:吴明明 美编:时芸 组版:丁亚平 于芬对游泳中心的答复并不认同(资料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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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泳中心法律顾问邓群在新闻发布会上展示相关材料。新华社记者 费茂华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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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芬奖金一案,在沉寂了几天之后,昨日又掀起波澜。游泳中心昨天下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媒体宣布了于芬应得奖金的具体数额。面对游泳中心的做法,于芬本人并不理会,当晚她就和自己的律师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表了对此事的看法。快报记者于晚间电话采访了于芬本人。
游泳中心:于芬应得奖金26万余元
前不久于芬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仅仅执教伏明霞一人,她就应该获得百万元的奖金。针对于芬的这种说法,游泳中心首次召开了发布会,并向媒体通报了游泳中心发放奖金的原则。
昨天下午,游泳中心首先公布了《教练员奖金发放原则》(后简称《原则》),《原则》中规定,对于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获得“国家奖励”,输送教练员可以享受到的奖金只有发放给运动员的“国家奖励”,这并不包括全运会、全国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社会奖励。据悉,在发放给教练员的奖金中,现任队伍总教练或教练组组长提取奖金的10%;其余90%由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助理教练以及原输送单位教练,按不同比例分配。而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往前追溯4年进行计算。
随后游泳中心对发给于芬的奖金做了说明,从2000年至今于芬可获得的奖金分为四笔,一共261325.5元,包括2007年世锦赛25343元,这笔奖金至今还没领取;2006年亚运会21469.5元,于芬本人已经领取;2000年悉尼奥运会180305元,已经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领,形式为银行存折;其余奖金34208元,由其他四个人领取,形式为现金。
除此之外,游泳中心认为于芬对于运动员以及自己身份的认定也有问题,于芬的身份应该属于省市队教练一类,待遇不能按照国家队教练员计算。
在解释了上述问题后,游泳中心又对代领问题进行了回应。中心表示,于芬的奖金共有五人代领,其中一位名叫吉勇的人曾表示自己从未代领过奖金。在征得吉勇本人同意并经司法机关鉴定后,签字领取奖金的笔迹就是属于吉勇本人的,一共领取了13390元。
于芬回应:我只接受监察局的说法
当游泳中心开完发布会后,快报记者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上了于芬,对于中心发布会的内容,于芬已经有所耳闻,但是作为当事人一方,她并不理会中心在发布会上说了些什么,相反她还感到有些气愤。
她说:“奖金问题我是向监察局进行举报和联系的,所以按照正常的程序,我只接受监察局了解调查的结果。”说着说着,于芬的语调就高了起来,她对游泳中心突然召开发布会的做法非常气愤。“他们擅自召开发布会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说难听一点,他们是案子的被告,任何调查结果不应该由他们来发布,而是应该由上一级单位或者监察局来发布。”
于芬告诉记者,昨天上午她的律师接到了监察局的电话,约好了当天下午三点去监察局商谈此事。几乎是同时,游泳中心召开了发布会,于芬觉得这种做法非常可笑,“现在我的律师还没回来,等他回来后,我了解了情况我们会进一步采取措施。我现在只接受和认可监察局或者体育总局给予我的说法,游泳中心说什么,是代表不了监察局的。”
游泳中心的律师认为,于芬对周继红检举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已经涉嫌侵犯名誉与诬陷。对此,于芬笑了笑,“如果我真的涉嫌侵犯名誉与诬陷,他们可以告我,国家也有相关规定啊!”
快报记者 付智勇
■发布会声明
三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第一,教练员培训时间不等同于计算奖金的有效时间。按照前面介绍的有关规定,在运动员出成绩之前的四年内培训过该运动员的时间才是计算奖金的有效时间,其余培训时间在计算奖金时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第二,特殊情况下,即使在四年的培训有效时间之内,有些培训教练员也不等同于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员。比如劳丽诗,她是从广东省跳水队进入国家队的,在计算奖金数额时,我们向广东省运动技术学院跳水中心进行了核实。该中心告知劳丽诗的输送教练为广东省教练员,后来到清华大学训练是该中心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建立了合作培训方式,系请其代为培养,因此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应为广东省教练员。
第三,当过国家队教练员不等同于现任国家队教练员。按照我国竞技体育的体制,国家队是临时集训性质的,因此,当某教练参加国家队集训时,他就是国家队教练员;当某教练不参加国家队集训时,他就不是国家队教练员。
为什么会有代领现象
在我们发放输送教练奖金时,由于输送教练大多不在国家队,所以通常会通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由本人或有关人员领取,于芬同志的奖金也是依此发放。因此我们在奖金发放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代领现象,从严格财务手续讲,这是我们今后需要改进和完善的。代领不同于冒领,代领人有真实的姓名、住址和单位,都是于芬同志认识的人。况且,每次世界大赛的奖金发放要晚于比赛一年左右,而这时要通知并将奖金发放到获奖人手中,确实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据新华社
游泳中心:代领不是冒领
于芬的奖金总额到底有没有几百万?
回答:没有。
依据: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1997年3月1日制定了《中国游泳协会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分配办法》,以及于1999年8月25日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的具体计算办法以及国家奖励标准,根据于芬培训运动员的有效时间,从1998年起,到2007年年底,于芬所涉及到的9名运动员在10个比赛中总共获得国家奖励261325.5元。其中不包括2006年世界杯跳水赛,该项比赛目前还未制定发放明细。
尽管于芬培训过的队员在一些比赛中获得了一定的国家奖励,但这些队员参加比赛时都有其国家队主管教练和助理教练,并且大部分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时间已经距离于芬带过的时间较远,因此于芬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队输送教练的待遇,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按四年的比例进行划分,还要提取给总教练和助理教练,其最终分享到的比例都比较少;再加上过去大多数比赛的奖励标准比较低,因此于芬是不可能得到“数百万之巨”的国家奖励的。
于芬的奖金数额涉及多少?是如何领取的?
回答:在于芬总共261325.5元的奖金中,存在四种领取情况:第一,2007年世界锦标赛奖金25343元,中心在今年5月曾通知于芬本人,她至今仍没有领取。第二,2006年亚运会奖金21469.5元,已由于芬本人领取。第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了活期存折,而非现金。第四,其余的奖金34208元,分别由其他4人代为领取现金。
依据:在上述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两人是于芬所带的运动员,另两人是该队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同志,并提供书面证明。至于于芬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问题,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
于芬本人的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这证明了,代领人确实将存折转交给了于芬,于芬本人也从银行取走了这笔钱。
是否存在冒领现象?
回答:不存在。
依据:代领不同于冒领,代领人有真实的姓名、住址和单位,都是于芬认识的人。况且每次世界大赛的奖金发放要晚于比赛一年左右,要通知并将奖金发放到获奖人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但从严格财务手续来讲,游泳中心今后还需要改进和完善。
国家奖励奖金标准是什么?
回答:现附上国家奖励奖金标准一览表(见下表)
附:国家奖励奖金标准一览表
1995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世界锦标赛(除1米跳板) 30000 15000 10000
世界杯赛(除1米跳板) 25000 12000 8000
亚洲锦标赛(除1米跳板) 5000 2500 2000
世界锦标赛的1米跳板、亚运会 10000 5000 4000
世界杯赛的1米跳板 8000 4000 3000
亚洲锦标赛的1米跳板 4000 2000 1200
2006年7月1日至今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除1米跳板) 80000 45000 30000
世锦赛和世界杯1米板、世运会、亚运会 30000 16000 13000
亚洲锦标赛(除1米跳板) 15000 8000 6000
亚洲锦标赛的1米跳板 12000 6500 4800
2000年奥运会奖金 150000 80000 50000
2004年奥运会奖金 200000 120000 80000
游泳中心法律顾问四答
于芬举报缺乏证据涉嫌诬陷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关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于17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进行说明。会上,游泳中心的常年法律顾问邓群律师出示了于芬从银行提取2000年悉尼奥运会180305元奖金的相关单据复印件以及代领人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书,还就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疑问一:于芬多次要求游泳中心向社会公开账目,她的要求合理吗?
回答:从法律上讲,公民没有权利要求相关单位向社会公布账目,于芬要求游泳中心向社会公开财务账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于芬对游泳中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可以依法向监察部门或上级部门反映,请求对相关账目审计,由审计部门作出认定。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未经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财务账目。即便是司法部门查处违法犯罪,也不得向社会公开涉及到的财务账目。财务账目问题只能由具有法律资质的部门作出认定,其他人无权作出决定,因此向社会公布财务账目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疑问二:于芬在检举信中举报周继红贪污,中心在此进行于芬的奖金发放说明,是一回事吗?
回答:贪污属于刑事犯罪,这和于芬要求游泳中心公开财务账目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游泳中心不是于芬举报的对象,但是有义务协助检察机关调查。两者一定要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
于芬举报的周继红贪污,属于刑事犯罪,应当通过检察院立案、侦查、调查过程解决。依照法律,这不应该由总局监察局作出裁决。总局监察局虽然可以接受举报,本身没有司法审判裁决权利。一旦发现被举报人涉嫌刑事犯罪,应立即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和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
总局监察局如果发现不存在刑事犯罪事实,可以直接回复举报人。如果举报人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侦查。
总局监察局调查结果是周继红没问题,已经向于芬通报了情况。
目前来看,于芬的举报缺乏证据,涉嫌侵犯周继红的名誉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并涉及诬陷。
疑问三:于芬之前说,代领人之一吉勇否认曾经代领,是不是有人冒领了她的奖金?
回答:代领不同于冒领,代领人有真实的姓名、住址和单位,都是于芬认识的人。其中四人已经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者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本人,而于芬自己却说没拿到钱,那么她就应该去查这五个人是否存在侵占,而从游泳中心这里代领奖金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是从严格财务手续讲,今后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
悉尼奥运会的奖金,是由他人代领的存折,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经过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可以说,除了她本人并且出示有效身份证,其他人是无法从银行取款的,这也证明,代领人确实将存折交给了于芬。
至于于芬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吉勇为清华大学跳水队司机,中心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这里有司法机关提供的笔迹鉴定书。
疑问四:游泳中心为什么在事情过了这么久后才有回应?
回答: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认真负责的态度,中心要对社会有一个交代。在于芬举报之后,中心需要做相关的调查和核实,要找代领人核实了解情况,去银行对账,申请司法鉴定并且等待鉴定结果,这些都需要时间。
于芬再提四问
其他教练奖金怎么分的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于17日下午对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奖金发放情况进行了说明。当晚8时,于芬及其委托律师召开了一场名为“公共治理中的软法”座谈会,提出了四点质疑,并要求得到监察局的书面答复。
质疑一:
监察局何时给答复?
于芬及其委托律师认为,她及其律师曾经三次前往监察局进行沟通,但监察局从未给出书面的说明。
“我们认为如果这就叫答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严肃,”于芬表示。
于芬委托律师认为,依据我国的现行法律,监察局应该在于芬上诉30天内给出书面的答复,如果于芬不服,还可以向更高一级的国家机关检举。
同时,于芬的委托律师还表示:“周继红作为游泳中心的副主任和跳水队的领队,奖金的发放肯定是在履行职务上出现了问题,因此调查这个事情势必要涉及到游泳中心的财务情况。”
质疑二:
吉勇的鉴定是否合理?
在下午的游泳中心通气会上,游泳中心向媒体出示了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以表示吉勇确实曾经替于芬代领过奖金。
于芬及其委托律师表示:“既然要进行司法鉴定,但提交的鉴裁应该是得到双方认可的,不可能只承认其中一方单方面提供的鉴裁。”于芬及其委托律师表示,他们会要求申请进行重新鉴定。
于芬表示自己手中握有来自吉勇否认代领过奖金的证据,包括音频和文字。
质疑三:
银行存折还是银行卡?
在游泳中心出示的单据复印件中,显示的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在2001年2月16日存入的180305元的存款凭据,同年7月4日,存折上的金额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被销户。
于芬对此指出:“我从来没有收到过交通银行的银行卡,只有一张由别人代领的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的银行卡,而且上面的金额也不是游泳中心说的180305元。”
质疑四:
其他教练奖金怎么分的?
于芬对于所带运动员应取得多少奖金,与游泳中心公布的计算方法不一致,于芬对游泳中心的奖金详细清单也提出了质疑。
“我带过的队员获得成绩后应得的总奖金是多少,怎么分配,其中不止包括我,还有别的教练奖金怎么分配,这些都应该让我知道,”于芬说,“这是我的学生,难道我不应该知道这些吗?”
于芬为何不依不饶
只因想重返国家队
于芬奖金一案,在沉寂了几天之后,昨日又掀起波澜。游泳中心昨天下午召开了发布会,对媒体宣布了于芬应得奖金的具体数额。面对游泳中心的做法,于芬本人并不理会。
不接受国外高薪聘请,不认同国家队员“准入”机制,不满游泳中心奖金分配,屡向国家现行跳水体制和负责人发动“炮轰”的于芬,到底为什么?为什么国家队始终不能对她敞开大门?
11月4日,国家跳水队前副总教练于芬的代理律师王兆峰向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发出律师函,望监察局重新调查于芬举报的“国家跳水队领队周继红侵吞奖金”事件。这使从10月底再次甚嚣尘上的“于芬检举国家跳水队奖金事件”又进一步,更加勾起众人的好奇心和疑惑——于芬少拿了多少钱?她为什么总是对国家跳水队及其领队周继红不依不饶?到底她想要得到什么?
事实上,很多国家队在奖金分配上都存在内部争议,却一直没有被大张旗鼓地曝光于媒体及公众视野。而在相关部门给出奖金清单后,于芬仍死死“咬住”周继红不放,也说明于芬真正在乎的并不是钱——重回中国国家队执教,才是于芬最大的心愿,为此她在这些年拒绝了无数来自国外的条件丰厚的执教邀请。没有人能否认于芬是中国跳水项目最优秀的教练,而且她带出的弟子,从伏明霞、郭晶晶到林跃等一系列运动员,持续不断地在各大小比赛中获得冠军。本届奥运会的冠军中,有三名队员直接来自于芬的培养。可自从1996年离开国家跳水队后,于芬再也没能回到国家队。
虽然于芬在检举信曝光的第一时间就表态,自己检举奖金问题和自己想进国家队没有关系,也不是和周继红的个人恩怨,但仍有人猜测,在这个时候,再次抛出9个多月前的检举信,是缘于10月24日国家游泳中心公布的奥运会后最新一批国家跳水队运动员、教练员集训名单,又一次将于芬及其现带的清华弟子拒在国家队大门之外,惹恼了于芬。这份名单共有55人之多,但于芬和她现在的清华弟子无人在列。
于芬的执教能力很强,这点无人质疑,被称为跳水“梦之队”的中国国家跳水队三代女子领军人物(高敏、伏明霞、郭晶晶)都出自她的门下。即使这样,于芬还是无缘进入国家队备战奥运。
于芬在自己的博客上表示,2007年下半年,她曾正式向总局领导提出重返国家队的申请,但回归国家队的申请公开后不到十天,她三次被游泳中心以不同形式、不同人、不同说法予以回绝。
于芬本人的运动生涯因为受伤,并不辉煌。1975年,18岁的她进入国家队,半年后因伤退役开始担任教练,之后逐渐成为徐益明最得意的教练之一。而在1984年,19岁的周继红获得洛杉矶奥运会女子10米台金牌,是徐益明培养的第一个奥运冠军。在周继红公开的履历表上显示,她1986年7月退役后,回湖北任教,后入北京大学英语系学习。1990年毕业后继续在国家跳水队任教,现任中国跳水队领队。
据《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周继红退役后,曾到北京大学念英语。但在念了两年入学前补习班,都没有通过,被北大退回。后到湖北省队等待分配。1992年奥运会前,时任跳水队领队的王发成将她招进国家队,给当时谭良德的教练刘恒林当助手。但时任总教练的徐益明没有答应周继红的一些要求。一位国家跳水队的资深人士认为,周继红生徐益明的气,可能在后来也迁怒到徐益明器重的于芬身上。
2000年,周继红出任跳水队领队,而从1997年重组后至今,国家跳水队就不再设置总教练或主教练之职。这在其他所有项目国家队中绝无仅有。其间,周继红做过成为总教练的努力。但至今未果。现在,周继红身兼跳水队领队、跳水部部长、游泳中心的分管副主任。
一个事例,可从侧面反映国家跳水队的“停滞”——1999年才离开国家跳水队的队医杨国贤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到现在,郭晶晶在跳板上的夺冠动作还是14年前于芬给她量身打造的,顺序都一样。这些动作是根据郭晶晶当年能力、体质专门设计的。”
一位在体育总局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说,北京奥运会前夕,体育总局某高层曾找于芬谈话,让她做好回国家队的准备(已向于芬证实确有此事)。但随即另一位主管训练的高层领导,以不能因为人事安排而丢了金牌为由,拒绝了于芬回队的请求。
于芬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我不是为中国跳水的辉煌打下基础,而是创造了中国跳水的辉煌。”11月10日,当记者再次联系于芬,于芬表示,现在不是采访的时机,建议记者“再等等”。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唐磊 张鹭 丁尘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