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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拿不到房继续领“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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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1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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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有新标准——
一年拿不到房继续领“过渡费”
  12月1日起,南京城市房屋拆迁将执行新的补助价格标准。昨天,南京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就此发出通知,其中对被拆迁人的一大利好是,实行货币补偿的过渡补助费政策进一步完善,一年后仍拿不到房的被拆迁人可继续享受补助。在此规定出台前已经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补助价格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新规明确了两大补助费标准:一是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不足400元补足至400元。二是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不足300元/月补足至300元/月。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在保留这一规定的同时,这次又作了更进一步完善,即凡是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且符合申购中低价商品房、经适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条件,已经正式办理相关申购或承租手续的、其房屋尚未正式交付前,实际过渡期限已超过一年以上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由拆迁人继续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标准,延发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实际过渡期限超过三年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拆迁人应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增加一倍支付,延发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则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如果拆迁人不能履行产权调换协议过渡期限约定的,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种情况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双倍支付;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不含)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三倍支付,直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第二种情况是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继续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支付;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不含)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双倍支付,直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另外,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给予设备拆移补助费,新规也明确了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标准: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400元/户;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快报记者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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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住房保障

  得抓紧啦

  快报讯(记者 尹晓波)南京市房产局昨天公布消息说,南京住房保障新政10月份正式受理以来,已接受9000多户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因为年底前将公布首批保障家庭名单,他们提醒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尽快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南京市房改办有关人士说,申请家庭应首先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社区对收入、人口、住房状况进行核查、评议、公示并由街道进行初审。在此基础上,再交由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入情况,区房保部门进行住房档案核查后,再由区、市房保办审批。同时,在今年年内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计算保障时间将从文件发布执行时间起算(即2008年7月1日);年后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计算保障时间将以批准时间起算。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应尽快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以免错过第一批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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