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份,陈先生与杨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先生以89万元购买杨女士位于白下区的一套房屋。之后,陈先生按期交付了定金和首期款,并办理了按揭手续。双方于今年1月办理了过户和交接手续。
陈先生今年3月对房屋进行了二次装修,6月份入住。两个月后,他发现房屋的卫生间渗水漏水。于是他找到物业管理处要求维修房屋,物业公司却要求陈先生先支付维修费2000多元。陈先生就和原业主协商维修和赔偿问题,但杨女士坚决不同意赔偿。陈先生不知道这个维修费到底该谁交。
律师在线:本案首先需确定漏水的情况是房屋原来就存在的,还是因二次装修造成的。如果购买房屋之前就存在这种情况,那么按照合同法中规定的瑕疵担保责任,卖方杨女士有义务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或者是进行相应赔偿;如果是因为二次装修造成的,而且装修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可以向装修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物业公司只负责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和维护,如果对陈先生的房屋内部设施进行维修,则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一定费用,当然陈先生也有权自主选择维修机构。
主持人:快报记者 张玮玲
法律支持:东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