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1分钟,李世江的一生被改写。之前,他是一名刑警,之后,他成了一个阶下囚。
事情过去整整九年了,一切似乎已成定局,但李世江仍不死心,他把那1分钟在大脑里反复播放,这让他进入了一个痛苦的循环之中——越回忆,他越觉冤枉,而越觉得冤枉,他就更逼着自己去回忆。
九年来,这个循环从没有停止过。
■法院一审观点
李世江身为警察,“理应作风细致严谨,在取回钢笔时,应当预见挥手将会碰击尤的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李世江上诉理由
他认为案件中的几个关键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犯罪动机;2、伤害了尤的到底是手还是笔;3、尤眼皮上的瘀血原因。”
一次平常的提审
1999年5月12日,南通市看守所。
38岁的刑警李世江和同事张健全一起走进了看守所大门,他们此行有两个任务:分别提审两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人叫尤志刚,是李世江于8天前的5月4日亲手抓住的一名盗窃嫌犯。
提审完第一个嫌犯后,李世江和张健全坐在看守所的3号提审室,等着看守所管教把尤志刚押来。
尤志刚时年30岁,盐城射阳人,腿部有残疾。5月4日下午4时许,芦泾乡果园村村民打110报警,称有一名“瘸子”在村里卖自行车,估计是在销赃。在派出所值班的李世江和一名联防队员立即出警,到达现场时“瘸子”早已不知去向,李世江便和联防队员骑着摩托车一路追过去,终于在一处民房里抓住了这个“瘸子”。
群众口中的“瘸子”就是尤志刚,被李世江抓住时人赃俱获:一辆还很新的山地自行车,还有一大本发票。
李世江的同事初审尤志刚时,他交代了自己曾因盗窃和销赃在上海被警方处理过的前科。
尤志刚被看守所管教带进提审室时,李世江看了一下时间,上午10点55分。
前面的审讯进展并不是很顺利,一直到了11点30分,尤志刚并没有交代多少实质性的问题。两名刑警开始了对他的劝说和教育,尤志刚突然大哭了起来,并向李世江要香烟抽。
“我有顾虑,因为张林(化名)他们一帮人太厉害了,我很担心我家人要受到他们糟蹋,我本身很对不起我的家里人,如果再有什么我就无法弥补了,”尤志刚说,张林是上海的一个犯罪团伙的成员。
李世江给了他一根香烟,劝他打消顾虑。
“他们拉我入伙的时候,几个人都到盐城我的家里认过门,都知道我家住哪儿,”尤志刚说,对方扬言如果自己以后如实交代,就会把自己家房子烧掉,并把家人炸死。
而打消了一些顾虑的尤志刚继续交代说,张林团伙经常卖来路不明的手机、传呼机和自行车,甚至还有“白粉”。自己是被派到南通来打“前站”的,张林承诺到年底给他不低于一万元的报酬,那天要卖的自行车是第一笔“货”,但还没来得及出手就被抓住了。
李世江自己回忆说,这样的审讯自己每个星期都要经手很多个,对尤的这次审讯没有大突破,但也还算顺利,很是平常。
等到问完话后,时间已经到了下午的1点26分。
嫌犯眼睛突然流血
问完话,例行的手续是犯罪嫌疑人要签字画押。尤志刚说自己识字不多,李世江把讯问笔录读给了他听,他表示认可。这也是例行程序,尤志刚在共5页签字笔录的每一页上都签了自己的名字。
一次平常的提审就在此时升级成为了一起事件。
等到尤签完字后,李世江继续要求他按手印,但却遭到了拒绝。在事隔半年后的12月份,已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关在看守所里的李世江在回答律师询问时,仍用“不知为何”来形容“尤志刚就是不肯按手印”。
这有点不可理解,犯罪嫌疑人签了字,不按手印在逻辑上说不通,因为签了字的笔录在法律上是生效的。李世江说自己当时也没太当回事,“我自言自语,不按印就算了。”
接下来发生的一切极其短暂,但因为最后直接导致了李世江的入狱并被判刑,进而失去了警察的工作,细节被历次庭审和讯问精确到了非常夸张的程度,也出现了不同的说法:
李世江:“忽然我听到了老张(同在审讯室的刑警张健全)喊‘干什么’,我就头抬了一下,看到尤志刚用手捂住眼睛,在发抖,我就说了句‘是不是毒瘾犯了’,一边说一边还在写,写完后,我发现尤志刚有点不对劲,他的手指陷在眼眶里了,我赶快和老张走过去,一人一边把他手掰开,问他到底怎么回事,他不说,过一会儿,发现他眼角流血,我连忙去叫管教……”
张健全前后则有着不一样的说法。在事发第三天的5月14日,他在写给闸港公安分局的一份情况说明里这样说:
“……就在我将印油取出后,我看到尤志刚左手(好像是中指)在左眼右眼角处按,右手挡住额头的大部和左手部分手指,表情很痛苦,我立即大吼一声,你在干什么?李世江说‘他可能毒瘾犯了’,就在这时,尤本能地停顿了一两秒钟。我看到尤在停顿后又恢复了刚才的姿势,头稍摇晃,流鼻涕和口水,表情更为痛苦,我忙说不对,随即,李和我分别从两侧到尤处,两人强拉他的手,拉开后,我们又回到了各自的位置。”
“这时尤低声说,这下好了,我腿瘸了,眼也瞎了,也不好犯罪了,你们高兴了。说完我们见尤的左眼向外流血,李就出去找管教了……”
不久,看守所的警察、李世江的领导们都赶到了看守所。警察们很快就对尤志刚进行了第一次问话,时间是14时25分,事发后的一个小时,并形成了一份笔录:
“今天中午,公安局的两名侦查人员来找我谈话,写了四五张纸,结束时叫我签字(当时我坐在提审椅上),这时我感到胸口一阵疼痛,头不由自主地低下去了,也不知碰到了什么东西上面,左眼就流出了血。”
两天后的5月14日,在看守所的检察官驻所检察室,警察再次对尤问话:
“……我签字的材料交给了他们,并对他们说我身体有点不舒服,要吃药,正在这时,我感到胸闷、疼,我左手捂住胸口,右手放在扶手上,突然觉得眼睛疼,有什么东西插进去的疼,不一会儿左眼流出了血。”
警察问:“是在什么情况下觉得眼睛疼的?”
尤:“当时我低着头,也不知道怎么搞的。”
事发当天下午,尤被警察送到了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室,南通市检察院法医处负责人亲自接诊,医院的眼科主任医师为尤作了检查:“左眼上睑轻度肿胀,上睑中部从内紫部至外侧见一条4.2×0.6cm皮下出血”“颞侧球结膜下见不规则撕裂伤”“上直肌腱附着处部分挫裂伤”、并考虑有眼底出血致失明。
随后,李世江陪着尤志刚前往一家照相馆拍了照片。检查完后,尤被押回看守所观察治疗。经近两周的观察与治疗后,医生认为尤的左眼没有复明的可能,如再不摘除左眼球,右眼再被感染的话,也有可能失明。经看守所、检察院和闸港公安分局共同商量后,决定同意医院的手术摘除左眼球方案。
5月25日,尤志刚左眼球被摘除。同日,他被取保候审。
审讯的警察被捕
李世江当时并没有当回事,事发第二天的5月13日,他就和同事奔赴盐城,将尤志刚案的另一同案嫌犯——尤志刚的嫂子抓获归案。
5月14日,领导找李世江谈话,“我根本没把这件事当回事,因为这很明显是尤志刚的自伤行为,我的心里很坦荡。”
同天,张健全在给分局写的情况说明的最后写道:“本人对此事的看法,1、此行为纯粹是尤本人的行为;2、此行为的发生是在尤悔恨(对不起父母和其妹)、害怕(怕同伙报复)、自感‘失言’(交代了团伙)等多种复杂心情下的行为;3、此行为是尤本人的自伤行为。”
做完这一切后,一切平安无事。李世江和张健全继续做自己的本职工作,两个月后的7月份,此事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南通市级公、检、法三家法医联合对尤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他的左眼“系遭受较大钝性暴力所致,暴力来自于左眼前方,拳击可形成,不符合自伤。”
根据这份鉴定报告,既然认定“不符合自伤”,事发时只有李、张两名警察在场,那么施加伤害的作案人肯定是李、张二人中的一个。
检察机关在调查此案时,尤志刚认定是李世江伤害了他,理由是:“因为当时房间只有三个人,‘瘦子’坐在位置上,不可能弄到我,‘胖子’就站在我前面。”因此,他口中的“胖子”即李世江成为了作案嫌疑人。
11月14、15日,张健全和李世江先后被“双规”。其间,张健全补充了一个重要细节:“我低头取印油的一瞬间,用眼睛余光看到,李世江右手从尤志刚手中接过笔往自己身体方向缩回的时候,李右手向尤左脸部挥了一下,南通话叫‘pe’。”
就是这个“余光”所见的一“pe”,成为最后指证李世江作案的重要证据。记者在采访期间,多次询问当地人,“pe”有无普通话词汇可替代,答复均是很难,最多人认可的解释是“由里向外的轻挥手动作”。
李世江从始至终都不承认有此一“pe”。
11月21日,李世江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刑拘。23日,省公检法三家联合对尤第二次鉴定,此次认定的结论是“损伤系遭受一次较大的钝性暴力作用所致的冲击伤”“损伤与拳击伤不符”“他伤的可能性较大”。
这份鉴定虽未排除自伤,却更将李世江向被告席推近了一步。12月5日,李世江被批准逮捕,批捕罪名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两个“基本”定的罪
2000年5月17日,事发的一年后,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李右手从尤手中接过笔后,即挥击尤左脸部,致尤左眼当即出血……犯罪嫌疑人李世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尤重伤,李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张健全作为关键证人没有出庭,他日前告诉记者,自己“想去,但没有接到通知。”
李世江在庭上仍否认自己曾伤害尤,他的律师也为他作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含糊不清:“尤的伤到底是李用拳头、手背还是手指,或是用笔挥击造成的?如果是用笔,与尤左眼接触的是笔尖还是笔尾?落点在何处?检察机关回避上述事实对认定此案至关重要。”
检察机关为什么回避这些事实?律师认为是因为“检察机关无法解释尤左眼球外部没有伤害痕迹,也无法解释左眼部条状皮下瘀斑与拳头、手指或笔之间的对应关系。”
法院认定,“尤志刚曾当着李世江的面指认,是李用钢笔戳的。”但奇怪的是,检察机关一直到开庭时,都没有把笔留作证据。倒是开庭时,李世江拿出了两支笔,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希望认定笔与伤口、伤害之间的关系。
但法庭没有认可这两支笔的证据效力,理由是“无法证明是李当时所用。”对李的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庭均未采信。
8月24日,崇州法院一审判决:李世江身为警察,“理应作风细致严谨,在取回钢笔时,应当预见挥手将会碰击尤的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李世江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李世江随即提出上诉,律师抓住一审判决书中提到的这两个“基本”指出,“这是直接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悖于法律规定的定罪原则”。
上诉中,李世江继续认为案件中的几个关键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犯罪动机;2、伤害了尤的到底是手还是笔;3、尤眼皮上的瘀血原因。”
张健全这次到庭作了证。他告诉快报记者,自己到庭后还是重申了“余光看到了pe的动作,但我在法庭上强调两点,一、我没有看到pe的接触点;二,我当时没有听到有任何声响,也没听到尤有喊叫。”
律师则在庭上说:“张健全的证言,李世江没有挥手碰击的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挥手碰击了尤的脸部,也不能得到碰到了尤眼部的结论。”
检方则认为,一审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应当维持原判。
10月19日,二审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但在措词上略有改变:“原审法院认定上的李世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了两个“基本”。
“人不会一辈子背黑锅”
因为刑期较短,李世江在看守所内服完了一年半的刑期。在他口中,那是一段充满了痛苦和屈辱的日子,“我是一名刑警,却不得不和一些罪犯待在一起。”
出狱后,李开始了漫长的申冤路。到此时,他才知道,尤志刚取保候审后,之前犯的事却不了了之,而在自己被审时,尤也提出一份高达13万的赔偿诉讼,但未获法院支持。
尤继续在11月7日提出国家赔偿,要求南通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赔偿11万元,最终法院决定由港闸分局赔偿其8万余元。
李世江出狱后曾想过去找已回到盐城老家的尤志刚,但想想还是没去,转而写了一封长信给他:“尽管我和家人遭受了巨大的伤害,但我不会憎恨你,因为我不管你也不关心你和办案人员是怎么说的,只认你在法庭上面对法官的表现,法官问你,李世江是怎么伤害你眼睛的,你没有回答这个关键问题,所以我不会憎恨你。”
这封信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作为此次事件中的关键人物尤志刚,在整个事情了结后不知所终,记者未能与他取得联系,据称其早已离开家乡。
李世江也给自己的老同事、事发时实际上是跟着自己的“徒弟”张健全写了一封信:“一切虚伪的东西它不会永远成为真的,你我都应该相信这个真理,你要相信一点,谁也不会背一辈子的黑锅。”
这封信同样也没有收到回信。九年来,李世江没有停过向省高院申诉,向最高院反映,求助人大代表,向媒体投诉,但一切收效甚微。
2008年10月29日,记者见到了张健全。他仍坚持自己最后在检察机关的说法,“我是用余光看到了李pe了一下,”在解释为什么前后的说法不一致时,他说“给局里写的东西,是比较粗线条的,检察院问得是比较细的。”
最初张健全曾非常肯定地认为,尤的行为是“个人的自伤行为”。现在一切尘埃落定,记者问他的看法,他犹豫了一下:“不排除这种可能。”
一旁的李世江突然插话:“老张,你说尤当时为什么不肯按手印?”
张健全说:“我也一直没想通,他签了字为什么不按印?”
李世江:“我想了几年,有一天突然想通了,如果他按了手印,再去抠自己的眼,眼皮或脸上不就全是他的手印吗?”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鱼塘老板的李世江坚信,在那一分钟里,尤志刚是用手抠进了自己的眼眶,以逃避处罚。
“人不会一辈子背黑锅。”李世江现在整天把这句话挂在嘴边。快报记者 言科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