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人:武定新村 孙先生
求助内容:4年前用女儿的名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7年底离婚,离婚后女儿跟随前妻生活。现在想分割房屋,可以吗?
2004年,孙先生和妻子陈女士在秦淮区“金宇花园”购买了一套74.48平方米的房屋。当时为将21岁的女儿敏敏的户口从扬州迁至南京,两人决定以敏敏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2007年底,孙先生和妻子感情破裂离婚,女儿敏敏跟随母亲生活,但当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敏敏那套房屋是我出钱买的,现在我想要把房子卖了分割房款,可以吗?”孙先生说,自己和前妻商量过这事,但对方不同意,所以他想将前妻和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该房屋为他与前妻陈某的共同财产。
昨日记者采访了南京友德法律服务中心的曹敏律师后得知,这套房屋从《房屋购销合同》的签订、房屋的实际接收,都由敏敏独立完成,所有票据显示的买方名称也都是敏敏。虽然孙某给付了购房款,但与房屋所有权没有任何法律联系。敏敏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应受法律保护。
早在这套房屋产权登记为敏敏的名字时,其物权关系就成立。虽然该房屋是孙某出钱购买,但只能将其作为父亲对子女的赠与行为,而不是债权关系,孙某没有法律依据和理由向敏敏索要房屋。如果敏敏之前向孙某写下借条买房,孙某可以向敏敏索要欠款。
快报记者 陈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