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杨涛专栏】
安徽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获刑入狱,职务被罢免,半年内竟然每月照常领工资。这已经够离奇的了,没想到还有更离谱的,山西运城茅津渡煤焦管理站站长张林截留煤焦专项基金逾亿元,并挪用过半,但只受到了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
(11月6日《南方周末》)
两件怪事的根本原因,大概就在于官员在体制内的博弈能力比较强,贪官虽倒,但他们还有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可以保证他们的“后院不倒”——照样发工资、出狱照样安排工作,甚至,挥霍几千万公款也只要受党纪处分。
根据1999年人事部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这样一来,贪官被判刑后,官没得做了,但可以重新安排工作,可以照领工资,甚至还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稳固的“后院”让他们没有更多的后顾之忧,也让我们的反腐成效大打折扣。
我们总是在赞美香港地区的反腐颇有成效,香港反腐之所以有成效,除了他们有独立的廉政公署,有严密的制度和严格的执法外,他们对贪官的“后院”也毫不手软,也是重要原因。香港公务员收入高,退休后还有高额退休金等福利,但一旦因腐败被定罪,那么就不能再从事公务员工作,高工资收入、高额退休金等福利统统化为泡影。新加坡也是如此。新加坡前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曾获得“杰出公务员”称号,公众称他为“商业犯罪的克星”。1990年,他自己却因两项“说谎罪”被判入狱3个月,开除公职,永不录用,失去了每月2万新元的职位津贴,同时被取消了50万新元的公积金和30万新元的退休金。正是这些端“后院”的决心与其他反腐措施配套,才使得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绝大多数公务员不敢贪、不想贪、不愿贪。
我国大陆公务员的收入算中等偏上,利益也还可观,因此,剥夺贪官再任公职和领工资的资格,也会有很大震慑力。况且,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贪官再当公务员或再领工资就更没有依据了。因此,我建议,我们不但要查处贪官服刑中领工资和挥霍几千万公款仅受党纪处分等事件,更要废除那些不合时宜的规定,让所有被判刑(包括缓刑)的贪官在出狱之后,不得再任公务员和领取工资——出狱后的贪官如果实在无法过日子,也可以像老百姓一样去领低保啊!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