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房子没退成,怒停贷款
南京鼓楼区的李先生在去年9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一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最新开发的楼盘,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即付35万元,其余6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签完后,李先生依约履行,支付了首付款项。11月,银行贷款也划拨到了房地产公司账户上。
但是此后,李先生却迟迟等不到房屋竣工交付的迹象。后来经过多方了解,才知道此项目还没有政府主管机关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明显在违规销售。可李先生急着要新房结婚,于是想退房,一再与房地产公司协商退房,但却一直协商未果。李先生一气之下,停止每月的向银行还贷。
[律师点评]
区别对待买房与贷款合同
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但此房贷款条件与央行的规定却不相悖,所以李先生与银行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
李先生不能因为房地产公司的违约就停止向银行还款,否则李先生在与银行贷款的合同中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与卖房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和买房人与银行的资金借贷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是独立的,不能混淆。
李先生可以看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也好,向法院起诉也好,都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预付款、银行贷款及利息。然后,李先生可与银行协商,提前还款,履行完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使贷款合同终止。律师提醒在买房前切记:不要在对开发商及开发楼盘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的情况下轻易做决定,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判断购房风险的大小;在买房后一旦发生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免在这期间卖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使买方的损失扩大。
本期点评律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马育
主持人: 快报记者 许延正
问:我三年前办理了组合贷款30万元,目前商业贷款还剩5万元,公积金贷款还有10万元,今年两次降息,请问我年底了还用提前还贷吗?
答:降息后的提前还贷很有讲究。还房贷之前,最好算一笔账,因为不是所有的提前还贷都能省钱。
比如,还贷年限已经超过一半,月还款额中本金大于利息,那么提前还款的意义就不大。还有,虽然今年央行连续两次降息,但各档次贷款的降息幅度是不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降了0.36个百分点,一至三年降了0.27个百分点,三至五年的降了0.18个百分点,五年以上只有0.09百分点。而大多数购房者的贷款期限都为五年以上,所以就明年而言,降息带来的实际利息支出减少微乎其微,如果提前还贷采用缩短贷款期限的方法,提高每月还款额,就可以有效减少利息支出。
假如贷款期限缩短后正好能归入更低利率的期限档次,省息的效果就更明显了,而且,在降息过程中,往往短期贷款利率下降的幅度更大。
快报记者 费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