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南京阅城国际保温层案”终审结果揭晓:南京中院维持原判,224户业主败诉。终审法官告诉记者:“2001年10月1日,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仅是有关设计的行业标准,并不是节能保温‘验收’的强制标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就是合格产品。”“这样的结果让人很遗憾”,代表224户业主“出战”的杨旭律师听到结果后表示:“我们会进行申诉。”
业主要求补做保温层,一审败诉
“入住阅城国际花园后我们发现,小区住房外墙大多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保温层,原始规划设计中也没有这项设计,夏天和冬天要提高空调的使用频率,耗电量因此上升。”小区业主们找到开发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设外墙保温层,却迟迟没有结果。去年9月,阅城国际花园224户业主以未做保温层、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将开发商南京江东房地产开发公司、南京宇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推上了雨花台区法院的被告席。
一审判决认为,“在商品房契约中,原、被告未就外墙保温层作特别约定,两被告所开发的房屋已经通过竣工备案,现原告认为房屋不符合房屋质量标准,要求两被告立即按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补建外墙保温层,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6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业主败诉。
中院终审再次驳回业主请求
10月初,“阅城国际保温层案”一审判决后,不服败诉结果的224户业主进行了上诉。
在南京市中院的二审开庭中,业主代理人——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杨旭律师认为,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表明检测到的部分项目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房屋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但不能说明房屋的保温性能就是合格的。此外,他还认为,开发商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无效行为。据此,请求改判开发商立即按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对讼争房屋的外墙保温层予以补建。
然而,昨天下午南京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再次让业主的愿望落空。
终审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引用了《建筑法》。南京中院认为,根据该法规定,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已通过相关单位的竣工验收,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符合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因此,上诉人(业主)依据行业标准,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开发商)对其居住房屋的外墙保温层予以补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节能设计标准并非验收强制标准
尽管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并未就“开发商不做保温层是否违反建设部2001年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江苏省、南京市的相关规定是否与该规定存在冲突”这一核心争议作出明确的阐述,但本报记者还是就这一大家最为关注的话题采访到了本案终审的承办法官。
“建设部2001年出台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际上是关于设计的行业强制标准”,该法官随即进行了详细解释:“当时,国家并没有有关节能保温‘验收’的强制标准,这是两个不同的环节。行业设计标准并不实质影响到竣工验收,事实上国家到2007年才有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强制性规定,而江苏省、南京市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工程验收,与建设部2001年的‘设计’规定并不冲突。”
法官进而解释道,作为法院来说,排除了上述冲突,本案的核心其实就是“房屋交付是否符合法定的交付要件”。法官说,这起诉讼的关键点其实就在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就现有的证据来看,本案诉争房屋已通过相关单位的竣工验收,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符合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是合格产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终审驳回了上诉。
“这么快就接到法院判决的通知,我当时就感觉不妙了”,业主代理律师杨旭昨天晚上告诉记者:“宣判时部分业主代表已决定继续赴省高院提起申诉。”
快报记者 宗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