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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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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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林高官”中的“法罪错位”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在今天这样一个网络时代,网络舆情的发展可谓一日万里。今天距10月29日深圳“猥亵门”事件只过去了短短几天,但从事发到网络热议到引发网民“人肉搜索”,再到“林高官”被免职,事件的发展速度令人惊讶。一片民意汹涌中,不乏理性的法律人以超然的眼光冷峻地指出,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要认定“林高官”猥亵幼女罪名成立尚有不小难度。

  我个人认同这样的专业判断,但即便证据不足,我却并不认为“林高官”就能借助于已获刑法确认的“疑罪从无”原则从容脱身。

  请注意,“林高官”之所以被交通运输部免职,并不是因为他“猥亵幼女”,也不是因为他“涉嫌猥亵幼女”,而是因为他“酒后语言和行为失控”。这样的处理决定简直就是“虎照门”的翻版。坚持认定“虎照”为真的陕西林业厅官员朱巨龙和关克事后也被免职,而免职的理由并非公然“护假”,更非“涉嫌造假”,而是“在社会关注过程中,违反组织纪律,开设个人博客,参与争论”。换言之,你是涉嫌造假也好,涉嫌猥亵幼女也罢,上级有时并不关心,但你的丑事搞砸了还到处嚷嚷,就不会放过你。

  从法律上看,“涉嫌猥亵幼女”当然是宗刑事案件。警方称,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林某有猥亵行为,所以暂未以刑事案件立案,这实则是流行于司法实践中的“不破不立”在作怪。立案并不要求有“充分”的证据,从“林高官”叫嚣说“我就是干了”以及视频资料中当事双方的行为和言语来看,至少可以推断“林高官”“涉嫌”猥亵幼女。至于是不是真的“猥亵幼女”,能不能进一步取得直接证据(比如那凭空消失了的关键视频,或目击证人的目击证言),那应该是警方在立案之后要做的事。立案时的涉嫌事由可以在侦查终结之后被证实,也可以是被证伪。如案件都没立,则警方的调查不免“师出无名”。

  就像本为司法问题的“结石宝宝求偿之诉”现在已超出了法律范畴,“深圳猥亵门”同样如是。十年砍柴对此有段精辟的论述,他在博客中直指“林高官”“违反了中央驻地方单位和当地政府关系之潜规则”。因为“聪明的驻地官员,会小心翼翼地维持和当地官员的平衡。可这位林大人,当着众人大声咆哮他是北京派来的,一个厅级官员竟然说和副省级城市深圳的市长平级。这样的作为,在体制内部也不能容忍,他牛逼过界了,不但让交通部党组难堪,估计深圳市的官员也乐见林大人被弄掉。”

  已让上级和地方双重难堪的“林高官”恐怕有必要去研究一下于司法实践中明滋暗长的“法罪错位”了。这条被称为“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的潜规则,在司法经验中有一个被默认的指导原则——“以人立案”。“法罪错位”以往多被运用在经济犯罪领域,比如沈太福因为高息集资、扰乱中央金融政策被捕,却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铁本案起初涉嫌的是“贷款诈骗”和“偷税漏税”,戴国芳等有关当事人却被指控“虚开发票”等等。按吴晓波的分析,这种“法罪错位”揭示出“一种最便捷和保险的路径——假借一些另外的罪名达到处置的实效”。近年来,这一“成功经验”已越来越频繁地被运用在官员犯罪中。若深圳“猥亵门”事件中的“涉嫌猥亵幼女”因关键证据缺失而不能被证实,民意必将更为汹涌。纾缓民意的折中之道,必然是扩大对“林高官”的调查范围,而最终结案时,我们看到的或许就是另一个“林高官”。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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