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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1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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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打13年官司争数亿股权
  在广州,为争夺价值数亿元的股权两兄弟反目成仇,并对簿公堂整整13年。

  这桩旷日持久的官司,因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并于10月30日公开审理。

  哥俩好时

  投资20个房产项目

  1991年11月,孔家老三阿彭、老二阿桥开始共同经营房地产。他们经营的第一个项目,是1992年1月15日与白云区棠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开发经营的“麦窜工程”,第一笔资金由阿彭支付,并用此项目赚取的利润进行扩大投资。

  随着资金不断累积,1992年3月28日,兄弟俩订立《集资经营协议》约定,拟共同投资成立广东长城建设工程公司综合一处领导下的房地产开发部,但双方均未实际出资。1993年5月28日,阿桥出面承包“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综合处房地产开发部”(下称开发部),此后便以开发部的名义进行经营。

  据阿彭称,1993年11月至1995年8月间,由于开发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为便于进行房地产开发,两人先后开办和重新开办了港城购销部、港城咨询公司和港城开发公司银宇公司等公司和经济实体,并分别成为其中的法定代表人,相继投资了20个房地产项目。

  兄弟决裂

  退股之后打官司

  1994年2月,第三人阿泉加入了孔氏兄弟的房地产合伙,但却没有明确加入哪家公司,也没有约定利润如何分配,为其后两兄弟之间的反目埋下了伏笔。

  阿彭告诉记者,生意有了发展之后,阿桥便开始独断专行,慢慢地兄弟俩意见开始不合,矛盾冲突越来越激烈。他说,“对公司发展方向大家有不同的想法啦,而且阿桥把公司的钱当成私人账户的钱,想拿就拿,有一次还拿了800万元回家,而我跟他要钱的时候却怎么也拿不到。”

  1995年5月6日,阿彭、阿桥及阿泉签订《退股意向书》(下称意向书)约定:“阿彭得退股款365万元、第三人阿泉得退股款190万元。退股后阿彭、阿泉在公司中的原股份取消,无股东权益。”阿彭分别于1995年8月、9月、10月先后收取了阿桥给付的50万元、150万元及165万元,共计365万元。

  据阿彭介绍,兄弟俩赚的钱起码有几亿元,但他却只得到这一点补偿,这让他非常不满。1996年1月29日,阿彭以合伙纠纷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哥哥除已给付的365万元退股金外,再给付他1200万元,并判令哥哥不得侵犯他的公司权益。以此为起点,兄弟俩为了各自利益开始了长达13年的诉讼之路。

  在这13年里,兄弟反目成仇,谈起阿桥,阿彭叹着气说:“我没有这个哥哥,我不想提起他。”

  庭审焦点

  弟弟是否仍算股东?

  在10月30日的庭审中,双方对《退股意向书》有不同的看法。

  阿桥认为,弟弟已经完全退出;阿彭则认为,他只是退出了开发部的合伙,但是后来所开办、经营的六家公司的股份他并没有退出。况且《退股意向书》还只是个意向书,其中写明“具体合同另议”,可见双方之间是继续合作还是另行分伙当时并不确定,由此可知,该意向书对于兄弟两人并不是全部结算。

  在法庭上,两兄弟各执一词,阿彭一口咬定当初散伙未清算所有公司股份;而阿桥却称六公司均非实体公司,不具备独立财务清算资格。

  阿彭向法院请求要求判令哥哥除了已经给付的365万元退股金之外,再给付他1200万元。

  现场直击

  父亲当庭怒骂儿子

  10月30日庭审,阿桥的父亲和大哥阿炳旁听了此次审理,其间老爸不停大骂小儿子,上演了一幕父子反目兄弟成仇的人间悲剧。

  “你还是不是人啊?都把钱给你了还想怎么样?”在听审的过程中,孔父多次不顾法庭纪律与庭警的劝阻,站起来破口大骂阿彭。由于孔父情绪激动,审理一度被打断。一名女审判员多次劝双方要保持冷静。“你们毕竟是一家人,现在是在法庭上,希望你们不要因此过于激动!”

  事后,阿彭告诉记者,其父亲根本就是与阿桥串通作假证,并称已向法庭递交关于父亲长年包二奶的证据。“那些包二奶的钱都是阿桥给的”。在法庭门口,大哥阿炳告诉记者,他对三弟阿彭非常失望。“父子、兄弟情早就已经没有了,亏我们父子三人当初还花很多钱供他上大学,没想到他反过来诈他二哥的钱!”

  阿彭则早已经绝口不谈亲情,他说:“我老婆也跟我离婚了,因为他们,我什么都没有了!”

  据阿彭委托的律师赵绍华介绍,“我还从来没有接到过这么复杂的案子,几乎每个证据都有相应的质证,如果不经过鉴定,很难分辨真伪。”法庭上,双方均向法官表示对方涉嫌作假证,都称希望法院能传召相关的证人直接出庭作证。

  最后,法官以证据复杂、双方还有证据尚未质证为由,宣布择日继续审理。

  出人意料

  官司打了13年

  此案审理时间之长,超出了所有当事人的意料。

  从1996年开始起诉,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申诉、发回重审,结果均是判决阿彭败诉。在1996年的一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先后开办六家公司,开办后又将资金抽回开发部,六家企业均没有运作。故阿彭、阿桥及第三人《退股意向书》中所退的款项实质是开发部的资产。阿彭、阿桥及第三人在订立《退股意向书》后均按约定的意向实际履行,且第三人还与阿桥就退股问题重新订立协议,以确定退出合伙经营。据此,阿彭、阿桥及第三人的退伙意向有效,三人的合伙已经清算完结,阿彭与第三人要求阿桥再进行合伙结算支付退股金无理,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当事人合伙经营开发部最后一审判决驳回阿彭及第三人李贵泉的诉讼请求。

  阿彭对中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申诉。广州市中院重审了此案,2002年判决维持原判。

  2006年,阿彭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者于2006年3月1日下达了关于此案的民事抗诉书。省检察院认为:广州市中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抗诉书中明确指出:阿彭与阿桥共同经营开发房地产。本案的焦点法律问题是:《退股意向书》是对双方当事人全部资产的结算还是对部分资产的结算。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退股意向书》应当认定为部分资产结算。

  纠纷进入第13年后,10月30日,广东省高院再审此案。

  据《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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