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中国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福州紧急叫停浙江巨能葡萄糖液
· 卖虚拟货币所得要征个税
· 居民家可作创业经营场所
· 中国教育电视台收了一万九
· “翔凤”有望下月首飞
· 我长征火箭
送出委内瑞拉卫星
· 马英九誓言保证陈云林安全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10 月 31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居民家可作创业经营场所
  国家全方位支持创业

  居民家可作创业经营场所

  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支持创业者创业。

  根据《意见》,今后,国家将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意见》明确指出,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

  政府还将放宽市场准入,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京华时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