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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志华与情妇索贿400万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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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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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华与情妇索贿400万开公司
  经历两年多的羁押,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在10月18日领到了一审判决。河北省衡水市中院认定,刘志华在任期内受贿696.59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个从煤矿工人做起的北京市副市长,成为1995年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落马后,受到查处级别最高的北京官员。

  27日下午,59岁的刘志华在上诉期截止临近时正式提出上诉。辩护律师莫少平说,刘在一审宣判后感到“极大的失望”,决定上诉是经过了深思熟虑。

  刘志华和他的情妇王建瑞

  传言四起

  2006年6月9日,刘志华被“双规”。一些北京商人在刘“双规”前后接受调查,并盛传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向刘志华赠送价值过亿的股票。因刘负责奥运工程建设,外界亦怀疑其获益与奥运工程有关。

  还有报道称,刘志华包养多名情妇,在怀柔宽沟建有行宫,供其娱乐。案发正是源自一盘他与情妇的性爱视频录像。

  唯一情妇

  从刘志华被“双规”到开庭,前后历时28个月。2008年10月14日,刘志华涉嫌受贿案在河北衡水市中院开庭。

  从起诉书和庭审材料看,关于刘的10项受贿指控,大部分来自于房地产项目,均未涉及奥运工程。另外关于行宫、张文中赠亿元股票的传言也未得到验证。

  在衡水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衡水中院的判决书上,都提到刘志华的情妇——北京鹏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年50岁的王建瑞。刘志华在庭审时对此认可,并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对不起妻儿。王建瑞也是截至目前,由官方材料和经刘志华本人确认的唯一情妇。

  刘志华的辩护律师莫少平说,多次会见刘志华后,刘表示对性爱录像毫不知情,“如果说有录像,那也就是我和王建瑞。”莫转述刘的话说。

  莫少平说,此前传言刘志华包养多名情妇不属实,刘的情妇就王建瑞一个,“如果还有其他的,刘也为其牟利,那肯定也会被列入指控。”莫少平称,刘志华在劳动部任职时,两人在去珠海出差的火车上相识。2001年,王建瑞与丈夫离婚,一直与刘志华保持关系。10月23日,在刘志华案一审宣判后5天,衡水市中院一审以王建瑞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卖烂尾楼收名车

  在近700万元的受贿财物中,刘志华单独受贿的金额仅为48万余元,其他600多万元受贿均与情妇王建瑞有关。其中最大的一笔为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财物440余万。

  判决书显示,1999年至2005年,时任北京市副市长的刘志华为中融公司的三义大厦资产置换提供帮助,分两次向中融公司董事长回某索要40.9万元的别克轿车、人民币400万元。

  1999年12月,北京市政府筹建首都博物馆新馆,工程选址在国家机械工业局所在的复兴门外大街16号。作为条件,北京市政府需为国家机械工业局寻找房源进行置换。此项工作由刘志华负责,刘将工程交给综投公司,该公司则委派王建瑞具体负责。

  2000年初,中融公司董事长回某得知此事,找到了刘和王,请求将公司因建设资金不足成为烂尾楼的三义大厦出售给国家机械工业局。

  三义大厦是宣武区内著名的烂尾楼。王建瑞说,她与宣武区的领导找到刘志华,提出帮忙卖出去。“我提出事成后给我买辆车。宣武区的领导答应了。”王建瑞回忆,谈到买车时,“刘志华当时说‘应该’”。

  后经刘志华主持召开协调会,三义大厦以4亿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国家机械工业局。回某回忆,双方签订协议后聚会时,王建瑞要求他兑现买车承诺。同年11月,其给王买了一辆价值40万余元的别克车。

  2005年初,刘志华和王建瑞准备成立一家代建公司,需要注册资金800万。刘志华和王建瑞想到了回某,“在卖三义大厦时帮了他很大忙,按照潜规则我可以拿到1%,即400万元的回扣。”王建瑞出面找到回某,要求他出资。

  此时的回某面临棉花片危改项目因文物保护问题暂停办手续的难题,“如果不满足王建瑞,该项目审批肯定不好通过。”最终,回某以“入资资金”的名义,从中融公司和下属公司转了400万元到北京鹏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而后,王建瑞又从两家公司筹集了400万元,成立了鹏森公司。工商资料显示,鹏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建瑞。据悉,该公司实际由刘、王控制。中融公司等公司多位领导证实,从未参与鹏森公司的管理,也没有任过职。

  事后,刘志华让回某找北京市政府确定的文物专家论证棉花片危改项目,然后报市政府审批,刘志华予以签批。

  受贿行为适用“新法”

  10月18日,衡水市中院一审以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两高”于2007年7月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成为此案判决的重要依据。该《意见》首次提到,针对特定关系人(包括情妇等)共同受贿罪的认定,也就是说情妇犯罪也要追究当事官员的责任。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也应以受贿论处。

  对此,在庭审时,莫少平提出异议。其认为,刘志华案发于2006年6月,被指控的行为都发生在“新法”之前。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刘志华不应被以“新法”究责。

  对于这点,衡水市中院在判决书中专门予以了反驳。法院认为,“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因此,中院认为刘志华案件适用“新法”办理。

  狱中点名看佛书

  莫少平说,宣判后,刘志华对判决结果表示了极大的失望,经过几天的考虑,刘的情绪稳定,并通过看书打发时间。在被羁押秦城监狱后,曾要求律师带一些书籍给他,并点名要了一些佛教书籍和《资治通鉴》。

  10月27日,刘志华将上诉状提交秦城监狱,启动上诉程序。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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