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成江苏立法失业保险规定,一是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二是有很好的资金保障,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累计结余基金超过114亿元。”昨天上午,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南京召开《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相关部门机构、律师、专家学者等六方面的10位代表,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建议。会后省政府法制办将对各方面代表陈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和分析研究,有些内容还需要按照立法程序作进一步调研论证。快报记者 项凤华 都怡文
大龄人员可延长2年领取失业补助?
《草案》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但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没有实现再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发放失业保险生活补助金,延长失业保险补助金最长不超过2年。
以南京为例,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享受失业金待遇,每月失业保险金有330(目前南京城区的低保标准)×1.3=429元,可以领到办退休领养老金的时候,这与养老待遇就衔接了起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吴可立:这些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大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长,再就业难度非常大,应当得到政府救助,并让他们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据测算,其数量不会超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的2%,目前南京、苏州、无锡、南通等地均已按此办法实施。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长征:该规定突破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规定,在立法的意义上存在疑问。
《草案》对低缴费年限人员不利?
《草案》第二十五条: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鼓楼区就业管理中心眭晔:按照2008年1-12月南京失业保险缴费最低基数1279元来计算,按新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在1-10年的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金会比原来少35元,缴费年限在10-20年的,每月领取的失业金仅比原来多了1元,只有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金可以比原来多39元。虽然《草案》对于缴费基数高的人是有利的,比如缴费基数超过2125元以后,就可以拿到每月850元的失业金,但是,目前在失业保险中仍以最低缴费基数的人比较多,因此这个规定对这部分人并不利。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市以最低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职工就占到了近40%。
缴费年限 失业金/月(新规定) 失业金/月(老规定)
1-10年 512元 547元
10-20年 575元 574元
20年以上 640元 601元
失业金是否
要和CPI挂钩?
《草案》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当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及时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失业人员代表张先生:我今年58岁了,8年前从单位离职后,一直是自由职业者,今年10月份才申请了失业金,现在一个月的失业金是518元,其中有290元要交养老保险,剩下只有228元用于生活,这点钱就我一个人的生活费都不够,现在物价涨得厉害,政府如果没有更多的帮扶措施,那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就得不到保障,所以我认为失业保险金应该和物价指数挂钩,动态物价补贴要及时发到失业人员手上。
南京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周涛:失业金的待遇标准是与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挂钩,而不是与物价指数挂钩,建议删除。
1.医保缴纳参照自由职业者
周涛:由于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医疗保险费包括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两部分,如按单位参保,其个人也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由此增加失业人员个人负担。建议修改为:所有参保费用按照自由职业者参保缴纳医保费的标准。
2.再就业扶持补贴也应纳入中小企业
眭晔:该规定对于缴费单位来说,50人以上的企业是受益了,但对于中小企业就有不公平的地方,像我们单位一直以来就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而且几年都没人失业过,但依然不在补贴的范围内,对于吸纳就业人员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有些不公平。
3.灵活就业人员也要享受失业保险
代表廖中荣:为什么必须要有一个单位和组织管才能享受呢?我觉得应该把灵活就业人员加进去,比如我儿子开了一个摄影工作室,如果生意不好,失业了怎么办?同样也需要帮助。
4.“隐性”失业人员急需关注
失业人员代表史廷玉:好几年前,因为改制等原因,一些企业与职工办理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这种关系被我们老百姓俗称“协保”,又叫“两不找”,即:职工不向单位要工作、要工资,企业仅为职工缴社会保险费。如今这些人员一般年龄偏大,技能偏低,他们陷于求职难的队伍中,政府应该照顾他们一下。
5.单位“找麻烦”要被处罚
江苏蓝海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增宽:草案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是不少职工在失业后,因与单位存在各种各样的纠纷,单位不配合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那么应该增加一条,对这些不配合找职工“麻烦”的单位,给予处罚措施。或者规定,如劳动者提供的证明,可以认定其已经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保险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如果出现相反的情况,则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6.简化失业金领取手续
卢增宽:失业保险金对失业者来说,不是每个月几百元钱的事情,而是他们在失业期间能不能获得生活上的基本保障,所以,失业保险金在领取手续上应力求简便,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