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民生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路南边堵得慌 路北边空荡荡
· 南京暂未发现三聚氰胺鸡蛋
· 吃柚子居然吃到四条“蛆”
· 严查:“巴氏杀菌乳”偷加奶粉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10 月 28 日 星期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严查:“巴氏杀菌乳”偷加奶粉
   快报讯(记者 郑春平)昨日,省质监局就新出台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召开宣贯会。记者从中获悉,自质监部门实施驻厂监管和批批检验以来,江苏所有出厂乳制品均不含三聚氰胺。目前,全省乳制品企业生产日产量已达1129吨,已接近9月10日日产量1238吨水平。

  在提到此次奶粉三聚氰胺污染事件时,质监部门结合条例规定,对部分乳制品企业此前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提醒。按照条例规定,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而早在两年前,省质监部门即已明确要求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巴氏杀菌乳”中不得加入奶粉,如果添加了奶粉,就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所谓的巴氏杀菌乳,是指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制成的液体产品,如果原料中添加了奶粉,显然称不上“生鲜”二字。但是,在此前的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甚至包括一些知名企业,还在偷偷地加奶粉,却并未标注“复原乳”字样。就此,质监部门昨天发出严厉警告:如果再发现有添加奶粉却不注明的,一律视为假冒伪劣产品,从重处罚!

  此外,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婴幼儿奶粉的生产还特别提出,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婴幼儿奶粉出厂前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详细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等。

  昨天到会的全省78家乳品企业中,停产17家,正常生产的61家,会上对企业负责人及质监监管人员进行了全面辅导培训。按照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